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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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价格

来源: 2007-05-02 网友评论 0 条
  一、市场经济需要反垄断法

  我国1993年修订后的宪法第15条指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即是说,我国即将告别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建立以市场配置和调控社会资源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市场经济,它就得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并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竞争者联合限价或者限制生产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尽如此,企业在没有竞争者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竞争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它们还会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为了维护垄断高价而降低对市场的供给,这从而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说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可以说,我国只有在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且在能够认真执行这个法律的情况下,才可以说我国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方面。本文仅从横向限制竞争这个方面,特别是从价格卡特尔这个方面,论述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字串1

  二、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禁止之首

  市场上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是竞争者,但在竞争中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竞争者联盟的典型方式便是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限制产品的价格或产量。因此,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便是禁止企业订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这里不仅包括企业间的合同,企业集团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间限制竞争性协调性行为方式,即它们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协议,但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在习惯上,这种横向限制竞争的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一个卡特尔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妨碍竞争,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受卡特尔约束的行为方式、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数目以及与卡特尔相关的产品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卡特尔都采取禁止的原则。在美国、德国以及欧共体的反垄断法中,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可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凡适用这个原则的限制竞争协议都应当各案审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另一类则适用“本身违法原则”(rule of per se),凡适用这个原则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订立协议的具体情况,均得被视为违法。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上也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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