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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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从国际法角度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除此之外,需要澄清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时效”的传闻。前两年这种说法很多,就是说中国应尽早收回台湾,否则一旦让台湾政权统治满50年(还有的说是70年等),那么根据“时效”原则,台湾会自动独立。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呢?实际上在传统国际法上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中,的确有对“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含义是“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7]它与国内法上“时效”概念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不以“善意取得”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最初取得领土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要后来进行了“长期、不间断和公开”的占有,并且“给国际社会造成这样一种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8]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这块土地的主权。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带有内在的“非合理因子”,所以在领土变更问题上现代国际法已不承认它的效力。退一步讲,按传统国际法目前的台湾也难以符合“时效”的规定。因为时效概念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条件就是“不间断”地占有,所谓“不间断”,实际上就是在对某一领土的占有过程中,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提出抗议或反对。只有这样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从成立起就没有放弃过“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坚定立场,那就是说,所谓的“时效”根本就无法启动。 字串1

    三、对新中国的承认是政府承认,这一事实决定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字串2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国家承认”,顾名思义就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了新国家”;而政府承认则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其发生原因是因为政府更迭。在这里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分,是因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究竟涉及的是政府承认还是国家承认,会直接影响到台湾的地位。因为国家承认出现的条件主要有四类,即发生了国家(或国家间)的合并、独立、分离与分立。合并与独立显然与我们的社会革命不符,而剩下的不管是涉及到“分离”还是“分立”,无疑都会对国家领土造成事实上的分割。相信这是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愿看到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不仅我们认为并不涉及国家承认,当时的台湾当局同样如此。早在1958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炮击金门的战斗时,毛泽东主席就曾向台湾当局公开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而1979年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中同样指出: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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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承认的主要缘由是发生了“政府更迭”,并且该“更迭”原因还限于“非正常”的方式,比如社会革命或军事政变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无疑属于前者。实际上,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满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虽几经改变,但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所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替“中华民国”也仅仅是名字上的变更,对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就像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森所说:“由于单纯的革命或政变,法律的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统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基于此,中国革命在推翻原“中华民国”政府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虽然名称上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续作为中国国际人格者并没有中断。而由她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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