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历史的认可,台湾由中国最早发现、占领并实行了“有效统治”,不应有太大争议。如果我们承认了“先占”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上的地位以及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义,那么得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并不是很难。
二、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看,“台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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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国家领土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我们在承认领土可变性的同时,还要坚持这种领土的变更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包括民族独立、公民投票、收复失地及交换领土等。也就是说,“台独”分子若想改变领土归属的现状,将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就必然要在上述方式中为自己寻找一个依据。“民族独立”涉及的主要是殖民地与托管地,台湾显然不符;收复失地、交换领土更是无从谈起;而能够被台独分子利用的也只有“公民投票”了。于是“统独公投”就成了他们的“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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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但《宣言》同时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5]这里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民族自决权是公民投票的法律基础;二是这种民族自决下的公民投票不得滥用,尤其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时,国际社会更是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它通常仅及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地区和原属某国殖民地、自治领的地区,以及那些历史上曾独立的民族国家,后来成为某国一部分的地区。根据上述原则,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此外,民族自决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创设一个国家,但这绝不意味着民族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无疑将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势:即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任何一个地区都可能会随时出现一个新的主权国家,比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城市中的黑人和犹太人居住区等,[6]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的。更何况国家主权具有“惟一性”,它仅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任何“个体”或“群体”均无权处置。所以在牵涉到“领土”这一国家基本主权的时候,任何一个地区的居民都没有权利片面要求独立。加拿大联邦政府总理克雷蒂安针对国内的魁北克“公投”语出经典:50%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我国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唐树备也曾指出,台湾的前途要由13亿中国人共同决定,而不是由2300万人来决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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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投”独立还往往伴随着暴力与战争。由于“公投”经常打着“民意”的口号,所以它拥有自身的权威性和煽动性。也正是因为这样,它也往往容易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内战、20世纪90年代的波黑内战等就是明证。因此,陈水扁的“公投”说刚一出口,就引来各方的激烈声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说:“陈水扁多次发表谈话,……是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公然挑衅,必将对两岸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和平”。[5]而岛内的国民党主席连战则评价说,陈水扁的“公投立法”是愚民政策及儿戏的执政。所以,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图谋。不仅缺乏事实和法理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行不通。同时这种拿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作赌注,一意孤行的结果只会将台湾引向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