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实际上是对有关国际实践的确认。
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国认为,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是有道理的。
字串6
从大陆架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制度的基石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决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天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大陆架划界并不是用人为的规则来分配大陆架,而是对沿海国大陆架固有权利的空间范围的确认。因此,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和客观准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明确地把自然延伸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决定性的正是延伸这个概念”。与此相应,国际法院否定了“邻近性”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即大陆架的某一部分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靠近该沿海国,也不归该国所有。 字串8
“等距离原则”的支持者主张,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而划定。他们认为, “等距离/中间线”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划界的一般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地强调中间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在实践中,这一规则并未被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重申等距离划界法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习惯规则,除非它能够导致公平结果。这一理念还体现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划界案和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等国际划界案例中。 字串7
总之,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符合东海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法。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等距离方法,显然会导致对我国非常不利的结果,有悖于公平原则。 字串4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中心·王翰灵
字串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