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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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2、确保本国人的合法权益 字串3

  国际私法是由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产生,并以维护外国人的权益为重要原则,但是只便利外国人而损及本国人的利益,这也是本国所不允许的,因此,国际私法致力于确保本国人的合法利益也是自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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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国际私法的产生就注定了它是以国际民商事的交往为前提,更是以保护这样的顺利交往为目的。虽然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是间接性的,但是这种间接性依然脱离不开它试图实现的目的。国际私法的产生就是保护好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私人主体的权利和他们试图实现的利益,国际私法是保护而不是限制私人权利的法律,国际私法更不是以完全维护国家利益为终极目的。 字串4

  五、国际私法中实现私人利益保护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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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冲突法理论,其中压倒一切的“政策”和“主权”基调几乎掩盖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在每一个法律选择的案件中,我们所面对的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的冲突主张需要公正裁判,更为特别的是,严格关注于政府社会经济利益的方法易于忽略或淡化存在于许多法律选择情况中的基本问题:用外国法律标准来对个人行为作出合理或公正的评估。在法律冲突情况下,这种困境来自于普遍法律上不情愿参与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依据外国法律标准判决案件的过程。这种不公平的程度直接依赖于所涉国家之间文化哲学、社会结构和道德观念之间差异的大小。在联邦体系内,象美国,欧盟等,宪法保证——体现在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特权与豁免中——来阻止个体当事人免受适用外国法律所造成的整体不公平。在跨国区域内,也必须通过在冲突案件的判决中使用法律选择所采纳的特定方法来实现相同的功能。 字串2

  在特定案件中实现正义的理念已经成为许多冲突法学者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大部分这些人不能把这种迫切的需求转化成为一种可操作的法律选择方法。因此,人们已经指出“正义”是英国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切西尔(Cheshire)作为在该领域内非常杰出的一位现代英国权威,就把英国冲突法理论建立在“正义”原则基础之上。另一种杰出的权威Graveson,循环路径并提出“理性正义”是英国冲突法的主要基础。相同的正义概念已经被英国法官在维护他们对冲突案件判决方面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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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方面,卡弗斯1933年著名的论文经常被引用——不论是否是赞成还是批评——这是作为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在特定案件实现正义”理念的经典表述。在该论文中,卡弗斯反复强调他的确信,适用法律的法院,在判决国内还是冲突法上的争议时,有义务在作出判决前考虑案件的所有切实相关的方面,即使争议本身缺乏任何重要的社会意义。除非和直至法院评估了对私人诉讼主体正义方面任何一致的解决办法的可能影响,要不然,这样的司法责任就没有尽到,无用赘言,只能就特定问题和个体当事人实现司法正义。 字串2

  许多敌意的批评者把卡弗斯1933年的表述解释为直接提议特定正义,这没有给法律选择规则留下任何空间。Ehrenzweig典型是反对卡弗斯这样的主张的,即认为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应完全抛弃,并且在每个案件中,法律选择应该按照在当事人之间成就正义作出。他警告,这样一种不受控制的,没有指导的正义内容的体制,是会导致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应该承认的是,卡弗斯这种任意和模糊的表述事实上一般理解为是引进了这样一种特定化的正义概念。卡弗斯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并在他接下来的专著中,急切抛弃这样一种难以捉摸,有点随意的不切实际追求的正义观。相反,他提出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对当事人公平的标准与“政策”因素应处于同等的位置。他力劝冲突案件的裁判者应寻求这样一种解决办法,即不但能给政府政策提供一种合理的调和,而且也能保护对私人主体的平等对待,以免让他们不公平地暴露在惊吓和欺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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