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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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以上对国际私法性质的评述,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对国际私法本身的认识。这样的认识不是对事物本身的简单陈述,对国际私法不同的定性是否逼近了国际私法的本相,都会决定国际私法最终的发展导向。在对事物的定性时,我们考查的是事物最终实现的目的,从目的探求事物的特性,是能最清楚的看到事物的本相。简而言之,国际私法的产生源于有私人主体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对这样交往的规范就是国际私法的使命,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保护好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虽然国际私法规范的手段是通过指引法的形式,但是手段的不同,丝毫不能掩盖它的私法特性,而且在考虑采取何种调整手段时,国际私法也是以如何能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目的,这样来看,国际私法属于私法的一种,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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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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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冲破国家的界限,从一国走向多国,而引导这种突破的先行军就是私人主体,他们在弥漫着民主开放思想的氛围中,走出了本国的边界,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他们交往的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和作为商品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只是在跨越国界范围的世界市场的进一步拓展。这种情况下,虽然私人交往的空间位置发生了改变,但是主体作为人的价值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是对人的价值的更全面的认同与实现。因此,商品经济所保护的交易自由和市民社会中确认的身份平等仍是其中应有之意,这些主体要求自身的人格能够在外国得到平等尊重,自身的权利能够在外国得到充分保护。通过享有充分的私权,并在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使私主体在与他人自由合法的交往中获取自身的利益。国际私法的产生就是在民商事交往的自由空间拓展到世界范围后,私权的确认与保护要求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的情形下,提供法律适用规则,肯定更多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实现私人所欲谋求的利益的最大化,以激发私人交往的积极性,最终促进国际交往的进一步繁荣,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经济要素的顺利流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虽然比起国内民商事法律而言国际私法所提供的对私权的保护是间接性的,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它致力的目标——保护好私人利益。 字串9

  (三) 国际私法实现的终极目的 字串9

  国际私法之所以得以存在,一般认为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归纳起来,可以包括这样几个:1、国内外人民的频繁交往;2、外国人权利应受保护;3、各国司法独立;4、内外国法律有差异;5、平等适用内外国法律。这几个条件构建了国际私法的基础,更加成为了国际私法所一直致力实现的目的。在闭关自守的时代,国内外人民老死不相往来,自然没有国际私法生存的余地,再后古代各国,或视外国人为敌人,或视外国人为禽兽,把权利作为本国国民的特权,凡不是本国国民者均不得享有,此时国际私法也不能产生,只有到了近世,国际交通日益发达,更为重要的是,文明各国以开放和宽厚的心态打开国界,以相互主义和平等主义为基础确立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权利,这样,民族之间开始频繁交往,商品经济全球化的扩展更加促成了这样交往的进一步展开,这样就产生了对于内外国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而国际私法顺应产生,国际私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指引可以适用的一切法律来保障国际交往的安全与自由,使国内外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这也是国际私法的终极思想。具体而言: 字串5

  1、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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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的产生,正如上所言,是由于国内外人民的交往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里首先暗含了需要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接下来,国际私法对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解决,如果只顾维护本国人的利益,而藐视外国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后果只会增加纠纷而不能解决争议。古代孤立主义的国家都视内国的外国人为奴隶,外国人在内国法律面前毫无权利的保障。一旦本国人前往他国,也不免会有相同的遭遇,后来互惠的思想观念得以产生,国家对友邦国家的人民给予优惠,到近世平等思想弥漫全球,各国立法都赋予外国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内外国人有同等的权利,这种平等互惠思想是对外国人权益的最佳保障。进一步,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决定适用法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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