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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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从战争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一致认为只有平等交往与发展才能促进世界的和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各国一道为扫除阻碍各国经济交往的障碍共同努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形成为国际经济的交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各国私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空前展开。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国际交往的利益,必然要寻找一种办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领域中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而意思自治原则在软化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上无疑起到了其他任何国际私法原则所不能起的作用,因为它直接将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变成了一种私人间的问题,尽管还存在某些国家特殊利益的考虑,并因此作出了种种限制,但这种限制毕竟是微不足道的。正是因为资本主义的极度繁荣导致了国际交往利益的极度放大,才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在19世纪下半期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判例或成文法确定下来,并从此得以广泛适用。而在资本主义竞争进入垄断时期,自由受到限制以后,意思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私法原则,不仅没有没落,相反却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向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渗透,这都要归因于其能有效缓解国家间私法冲突的功能。 字串5

  由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只要发生国际民商事交往,就需要寻求解决在交往中发生争议之后的办法,由此国际私法应用而生,因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主体是个体私人,所以如何保护好私人主体的利益就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是如何能更好地保护好私人利益,唯一的选择就是实现个人自由,而这就要求各国尽量淡化冲突,寻求一种和平的国际环境,而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满足了这种需要。 字串2

  四、国际私法实现私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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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各国采取闭关自守的锁国主义时,不但拒绝外国人的入境,而且也禁止内国人出境,根本不会有国际民商事的交往,自然没有国际私法发展的余地。但是历史告诉我们,向往自由流动总是人类永恒的渴求,更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因素之一。后来,由于国际交通的发达,国际商务渐盛,各国人们之间的交往与时俱增,相互之间形成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日益复杂,而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由此发生。不同国家人民之间各种交往的顺利实现,是现代文明的基础……然而,要实现人员和货物交往的顺利和便利,就必须要有一个能使相互冲突的主张和对主权相互冲突的要求降到最低限度的方法,其结果是不得不确定适用的规则,于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应该说自国际私法产生之时,其就承担其规范国际民商事交往并保障这种交往的顺利展开的重任,自始自终国际私法一直体现和践行着其私法特性,可以这么说,国际私法本质上是私法。以下我们从国际私法的产生,主体内容和目的,来看它如何践行着其私法的特性。 字串8

  (一) 国际私法称谓的起源及其演变 字串2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恩(Franz Kahn)曾经指出,国际私法可以说是从书名页起就是有争论的一个学科。确实如此,自从国际私法产生之时起,就有不同的称谓伴随着它,从最早的法则区别说,历经法律冲突、法律选择、外国法的适用、法律的域外效力论、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涉外私法和法律适用法,但是历经岁月的涤荡,直到现在,只有两种称谓被大家广泛使用,这就是“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冲突法”是被美国、加拿大和英国主要使用的一个术语,“国际私法”是被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术语,并自 Westlake的著作中使用后,被一些英国学者所使用。这两个术语反映出对这个法律部门性质和功能的不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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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法则区别说命名国际私法后,荷兰学者Rodenburg首创了“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这个概念,认为法则区别说不切合国际私法的实质,为国际私法正名,取名“冲突法”,其后被欧陆学者如荷兰的Huber、德国的Wachter、英国的Dicey和美国的Story所采用,该名称意思是各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各不相同,而都可以适用,这就是法律冲突,而国际私法面对此冲突寻求解决的办法,这就是“法律冲突法”。“冲突法”虽然可以表现国际私法的现象,但是不足以代表国际私法的内容和性质,人们寻找真正符合国际私法特性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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