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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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尽管传统国际私法根植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保护来展开对国际私法的构建,集中关注于解决法律冲突中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直接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适用法与地域主权联系起来,但是从国际私法产生之时,就无法灭杀国际私法的私法特性,依旧不能抑止国际私法中保护私人利益和私权自治理念的萌动和迅速成长。国际私法中从另一个视角出发,展开对国际私法构建的理论开始出现,它如星星之火,开始出现和蔓延。这就是一改过去完全关注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方法,直接走向以私人利益为中心寻找国际私法的另一条出路。于是国际私法的一些理论中零星出现了以私人利益为中心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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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国法则区别说的杜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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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尔夫经过研究后得出结论,早在属人法时期的8世纪末,“有时当事人似乎可以指定不是他们真正的原籍地法,而是他们所愿意服从的法律。这是第一次离开属人的原籍地法原则,而由契约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第一个例子”。  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Durnoulin)在《巴黎习惯法评术》一书中,开始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来人们便把这种思想加以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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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摩兰从对夫妻财产制的定性入手讨论问题。他认为,应将夫妻财产制定性为于结婚时夫妻共同住所地缔结的合同,这样,就可以认为夫妻双方默示其合同受住所地法支配。对此,巴蒂福尔等人指出,杜穆林提出这一主张的思想与14世纪合同适用缔结地法原则中包含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是相承接的。他们说: “因此,杜穆林使合同的系属规则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意大利在合同问题上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尽管罗朱斯??库尔蒂乌斯已经以当事人同意的观点来解释这种系属,这并没有引起人们注意从中产生的结果。杜穆兰第一个突出了这种结果;如果说适用订约地法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那么,他们也可以要求适用另外一种法律,例如,对于一个买卖合同,要求适用出售的不动产的所在地法。从此,便出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由当事人指定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字串2

  杜摩兰这种解决法律冲突中直接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和为自己的利益计算,可谓是第一个真正开始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解决法律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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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孟西尼的自由原则 字串8

  在实证和明示选择适用法的意义上,第一位主要采纳当事人自治的法学家是孟西尼(1817-1888),当然,孟西尼最为著名的是把国籍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主要连结因素。但是,更为基础的是,他拒绝以前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地域性。在他看来,国籍国法支配个人的身份关系,而不考虑当事人居住或暂留在什么地方。在国家关注于个人福利的事项中,如合同缔结的能力,国籍国法也应支配。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自由不能超越国家法律。但是在当事人的事务留给自己调整的情况下,如决定合同的术语和条件,当事人应该自己自由决定哪一个法律应该适用。地域性法律只在如下情况下通过公共程序予以适用:如果国籍国法或当事人所选择法律的适用有违于公共秩序或法院地更多的利益,法院应该拒绝该法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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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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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上的私法自治观念在19世纪居于支配地位,萨维尼强调私人自治的空间,他甚至将“法律关系的本质”定义为“私人意志独立统治的领域”。在他看来,法律是确保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规则对单个意志规定一个领域,在该领域中,单个意志独立于他人意志而具有统治地位。私法自治实际上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自由。萨维尼深受康德观点的影响,在法律是可以给所有的人提供最大限度自由的全部条件的总和的理论前提下,在他的法律理论中十分强调实现个人自由、个人利益的法律价值。正因为如此,他认为,个人自由是一种普遍权利,因此论证了法律的普适性。在建立法律选择理论时,他基于上述观点作出如此的推断,调整法律冲突时,应将内、外国法平等看待。适用外国法是为了涉外关系中各国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的实现,为了个人最大限度自由的价值追求的实现,而非为了基于主权原则维护内国利益,实应顾及一切有关方面的实际利益,包括外国国家和个人,重视人类整体利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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