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的侵权中,侵害人(或作为受害人代表的法院)被允许在损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地法律之间作出选择。这可见于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波兰、瑞士等国法律中。
争议发生后由法院作出的选择。上面提到的许多规则把适用法的选择直接赋予侵权受害人,然而其他规则则把这种选择委任给法院作出,以为受害人的利益。这种规则,也就是指示法院为特定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选择一个法律的规则。这也可在侵权外的领域内找到。因此,包含可替代连结因素的所有规则,诸如涉及身份地位的规则在这个类型内。另外,20世纪50年代后的整个时期已经表明,通过允许法院从几个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如明确设计为有利于儿童和抚养权利人的法律,这样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出现。 字串7
(2)、保护消费者或雇员免受不利的法律选择条款所造成的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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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上面所阐述的通过授予侵权受害人选择适用法的权利来保护他们的规则,其他规则被设计是为了,通过保护消费者和雇员免受他们自己被潜在强制的或一致的法律选择条款所产生的不利结果的影响,而有益于消费者和雇员,而该种法律选择条款通常是在更强有力合同当事人的指导下被并入合同中的。 字串9
规定关于消费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罗马公约的有关条款,我们太熟悉以致不需要广泛的解释。该公约的第5条和第6条规定,在消费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不能掠夺消费者或雇员各自按照公约本应适用于合同的国家的强制性规则提供的保护。相似的规则可在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找到。
上面的一些条款规定在缺乏法律选择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或雇佣合同由与消费者或雇员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支配,分别是消费者的习惯居所地或受某种例外的约束,雇员惯常从事他的工作的地方的法律。 字串9
4.在法院实质正义的考虑
上面的讨论已经集中于制定法律选择规则过程中实质正义考虑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立法者易受这种影响的影响。甚至可能,法官更易受这种考虑的影响。当法官考虑是否援引例外条款,即是否使用避免由管辖权选择规则所产生的结果的古老机制的一种,如,认别、公共秩序保留和反致时,实质正义的考虑总是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Siehr教授在讨论瑞士国际私法第15条第1款例外条款所注意到的。
虽然例外条款不是为了实质正义这个目的而制定,而是为了纠正普适化的管辖权选择规则,但,这样一种纠正会受对实质正义的某种“接近”所影响。如果由通常的冲突规则所指定的法律比另一个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更不公平,那么,后者作为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可能取代前者。虽然每一个人都认同第15条第1 款把“更好法律”方法成文法化,但不能排除这样一个例外条款也将作为“实质正义”的安全阀。
上面关于在20世纪由实质正义的提倡者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许多例子表明,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两难境地不再是他们之间的取舍选择,而是何时,如何和多少实质正义的考虑应调和冲实正义的追求的问题。 字串2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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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似乎“地域”、“主权”和“国家”就成为了国际私法永恒的基调,表现的规则也先验地以地域性联系作为其主要特征。这样确立国际私法规则似乎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但是完全忽视了这样一个最基本事实,在每一个法律选择的案件中,我们所面对的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的冲突主张需要公正裁判。而国际私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指引可以适用的一切法律来保障国际交往的安全与自由,使国内外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这也是国际私法的终极思想。这样看来,国际私法以往规则确立的方向完全走向了国际私法本质上是私法的对立面,其结果是,这样确立的规则在规范国际民商事交往方面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于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爆发。革命的结果是发出了保护私人利益的最强音……,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民商事的交往已经完全自由、开放和平等,在这样全球化的市民社会中,我们似乎理应保护私人利益作为国际私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