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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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就结婚来说,有利于结婚的理念已经获得更加广泛的承认,并通过拥有可替代连结因素的法律选择规则达致。比如,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44条规定,外国人之间在瑞士结婚,如果它符合瑞士法或夫妻任何一方的国籍法规定的实体要求,那么,它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字串6

  关于离婚,有利于离婚的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已经获得更加广泛的承认。以更激进或先进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政策可在美国看到,在美国法院地赞成离婚的法律已被适用到受它管辖的所有案件中,甚至可能包括夫妻无任何一方在法院地州有住所的案件。在荷兰,适用非法院地法的可能性被保留,但给予夫妻在他们通常外国国籍国法和法院地法之间进行选择。 字串9

  在其他国家,有利于离婚的更温和的政策,通过法院地法可替代的适用而贯彻,如果这个法律允许并至少当事人中的一方与法院地国有某种附属关系。如瑞士国际法法规第61条,通过规定,即甚至对于离婚由外国法支配的那些案件——比如当夫妻双方拥有一个惯常的外国国籍和只有其中之一在瑞士有住所——瑞士法将替代外国法,如果后者不允许离婚或要求离婚受特别严格的条件,以此来赋予法院地法以更重要的作用,相似的赞成法院地和赞成离婚的实践在比利时、荷兰、匈牙利、中国被遵循。 字串5

  3、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规则 字串1

  上面所阐述的法律选择规则,通过有利于法律行为或某种身份地位的效力,也直接地或间接地有利于他的利益依赖于特定行为或身份地位的当事人。然而,20世纪的最后25年已经表明法律选择规则的多元化,这些规则更明示和直接地被设计为有利于法律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这方当事人可能是侵权受害人,抚养权利人,消费者,雇员或任何其他法律秩序认为是弱者或他的利益被认为值得保护的当事人。这方当事人被通过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更多来偏袒: 字串4

  (1)或在引起争议的案件发生之前或在之后,赋予他从超过一国家的法律中选择适用法的权利或允许法院为有益于这方当事人作出选择;(2)保护这方当事人免受潜在强制或一致法律选择所产生的相反结果的影响。 字串4

  (1)、由一方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或为有益于一方当事人由法院作出法律选择。

字串6

  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的规则同样是结果为导向的,因为这方当事人可能选择他认为是最好的法律。而这种选择不管是发生在争议之后,还是在争议之前。

字串5

  由一方当事人在争议之前作出的选择。确实,遗嘱人选择某种法律来支配他的继承不但是为了该法律能提供的确定性,而是为该法律确认的实体解决,(比如,避免强制性继承)。要求这样一个选择被尊重的规则反映了有利于处置财产的遗嘱自由和其他实体继承政策,如以保护继承人为代价的社会实体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允许遗嘱人在确定的限度内选择支配他的继承的法律的新的法律选择规则可被看成是另外一个最近对实质正义考虑进行妥协的例子。这样的规则可在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和瑞士、魁北克、意大利国际私法和1989年遗产法律适用海牙公约中找到。但上述的有些规则在地域和实体上限制遗嘱的选择。相反,有一个纽约的规则实质上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所选法律是纽约法,并且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位于纽约。这个规则规定甚至缺乏与纽约有其他联系,遗嘱人可选择让纽约法来支配他的纽约财产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内在效力如包括遗嘱人的通常能力、效力,任何这种处置的解释、撤销或改变将由纽约法支配。

字串1

  由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的选择。实质正义的考虑甚至在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引起争议的事件发生后选择适用法的法律选择规则中更普遍。因此,在许多国家,某种侵权的受害人现在被允许在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之间或之中选择。如在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中,瑞士、意大利和魁北克法典允许原告从这些法律中作出选择:(a)侵权行为人的商业活动所在地或习惯居所地。(b)受某种条件的限制,产品获得的地方。《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海牙公约》也允许原告在侵权行为人主事务所在地的法律或造成伤害所在地法律之间选择。在美国,卡弗斯教授让原告从下列地方的法律中选择:(1)工厂所在地。(2)原告的习惯居住所在地,如果该地与或伤害地或产品取得地一致;(3)产品取得地,如果该地也是伤害地。 Weintranb教授也通过给予被告一个选择把这样一个理念带到他的逻辑结论中。按照Weintranb教授的精心设计,如果一定的可能性被满足,被告被允许选择与原告有一定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并且如果被告不进行这样的选择,那么,原告被允许选择或相同的法律或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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