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合理依赖”主张的正当性建立在两个相关考虑的基础之上:法律引导的价值和不愿意允许不公平的突袭。可以公平地说,许多法律规则都是效力于这样的目的,即提供引导当事人安排他们的事务。在有计划活动的领域特别是这样象商业交易。如果促进了这样一种引导价值,那么,应该鼓励人们寻求了解熟悉同样对他们将来的行为参与产生影响的法律规定。在一种法律的适用实际上会不合理地突袭或不公平地歧视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应拒绝这样一种法律的适用。
3“合理注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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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对“服从”、“期望”、“责任”概念的分析表明,他们充其量是为合理联系原则提供一种部分的合理化。因此,我们提议把这项原则建立在一种对既定事件所适用潜在外国法律含义全面和客观的公平注意概念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在法律选择中估量私人利益的考查应该归结为如下的疑问:我们能合理要求一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潜在跨国结果的及时优先注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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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重点指出的是,提议的这种标准是客观标准并且建立在所有相关情况下对有关合理性达到熟悉的法律理解。因此,真实掌握最终支配规则达到的特定含义不是公平注意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且,既然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会以头脑中任何特定法律标准来行事。因此,把公平注意与对实体法律标准适用的合理想像等同起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关键应该考虑的是,是否一方当事人在适当时间曾想到与既定管辖区可以对其主张正当利益的个人、财产、关系、制度或事件有潜在的关系。
在纯合理国内环境下,我们通常要求参与者对相关法律标准掌握。但是,这样一个普遍接受的前提条件在跨国环境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性质。因此,我们把客观合理注意理念作为合理联系的基本原理,需要明确的是,一方当事人在适当时间内曾预想到能与有关事项发生联系,而这些事项的地域所在地国是否可以主张正当利益,这样看来,我们需要确立的就是合理注意中合理联系的相关时间点和地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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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联系存在的情况下,时间适当点的确定自然是私人利益分析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步骤。确定决定性时间阶段的唯一可行性标准是非常熟悉的客观类型:按照所有的相关情况是合理的:合理注意必须在设想可能对行为产生影响的阶段予以确定。因此,订立合同,建立婚姻关系,购买财产,设立遗嘱的时间和决定是否什么时间,在哪里或如何提起诉讼通常认为是与合理联系问题相关联的。通过排他地选择行为的时间来归纳出时间因素,这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合理注意理念来说,地域性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美国的冲突法理论中,我们很容易会发现对地域主义概念的不信任。这样来看,政府利益是“中立的”或“功能性的”,而不是“地域的”或“个人的”,我们决不是否认现代方法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地域性概念作为一种解决合理注意问题的有益手段依旧有一些现实重要性。明确表示这种效果的如在地域划分的世界中,我们应该接受适用地域性的法律是公平的,或“地域性的重要呈现在大部分人的脑海中,这有些太概括。但是,现实世界中,甲国的居民在乙国行为和发生事务,我们都会合理地想到潜在会与乙国的法律秩序相关联。另外,事件本身的域外性质经常与合理注意问题有重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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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实现私人利益保护的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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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说的,“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性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确实,有序的连续性在某个特定情况下必须让位于正义的强制性要求。在这种情形下,习惯上的法律普遍性在一个具体情形中就要被牺牲,以满足实现特殊正义的需要。为了正义的利益而背弃或放宽既定规范的要求被认为是必要的,尽管秩序倾向于常规性和一成不变地苛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