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涉及本地居民被在本地进行销售产品的外国生产者的瑕疵产品造成损害之后,本地法院坚持严格适用本国法律的严格责任规则就没有什么不公平。即使后者的本国规定传统的过错责任标准,也是这样,这种完全可以预见的财政负担只是企业所能考虑到在本地从事商业活动的额外成本。生产商可以通过保险来保护自己。 字串8
甚至承认在企业事故领域中“可预见性”的重要性,法院也不应该推测企业关于适用法律的主观真实持有的期望。我们应该寻求客观的标准,与此相关的是是否企业能合理预测到所涉入的行为的更为严格的标准或外国所规定的赔偿,自然,企业的商业活动越大,操作越娴熟,法院就越能找到客观的可预测性。
在剩余的传统侵权领域,正当期望似乎没有什么用武之地,在频繁的社会活动中,正当期望这个术语基本难以发挥功效。在按照主观期望不能合理推理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合理联系的客观和功能性考查,这可以成为对私人利益正义的一个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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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外国法律平等责任的考虑 字串1
在一定情况下,要求一方当事人获得对相关法律标准的事前知悉和遵守这种要求的平等责任是合理联系理念的重要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方当事人知道相关法律的实质内容,或更准确的是,我们要求他有义务熟悉该法律并遵守该指示行事。对相关标准内容的真实知悉不是有责任的当事人与法律合理联系存在的前提条件。该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施加确定查明和遵守责任的合理性。施加给平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诉讼阶段报怨按照特定标准对其行为的估量过分地破坏了合理联系原则。
在所涉入的法律事务中哪一方参与者可以适当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一般来说,熟悉义务公平地应施加给更有充分资源,更加有经验,更精明和更老练的当事人。“附意”、“标准格式”或“票证”合同中更为强大的当事人,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庞大的私人公司和其他象公众运输公司、产品生产厂、银行、保险公司等大企业,从事大量国际活动的大商人和交易中更为主动,更具组织性的当事人通常都可以认为他们比参与各种交易的个体当事人都更为有见识,经验和法律上更为老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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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求他们承担事前确认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更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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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引导确认平等承担这项责任的当事人是在相关时间段内一方或另一主当事人对将来诉讼的合理预见。因此,如果当事人甲能在当事人乙之前想到可能来自于既定事件所产生的将来诉讼,那么,前者就会承担责任来确定和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字串3
(4) “合理依赖”标准
这种情况大都发生在当一方诉讼当事人提出合理主张的情况下:他已经在特定的社会法律环境下行事并依赖于该特定概念和制度。因此,我们以不同环境的不同概念来衡量他的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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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关于“依赖”最清晰的例子就是当某人被他出现地方的法律积极要求以特定的方式行事。在缺乏清晰地强制义务时,行为者主张他被鼓励、授权和赋予权力以行为地的法律标准来从事相关事务时,我们不应该轻易排除这种法律的适用。每个人首先都有权按照行为地的规范命令来从事自己的事务,即使相同的事务可能证明对其他管辖地有一些影响。 字串8
然而,赞成这种主张即诉讼主体证明他真正是依赖于行为地法律来行事有效的认可不必夸大其词,因为这很容易误导异想者作出不正当的归纳,比如,在侵权行为是以过错为基础的情况下,行为地法律就有权主张支配这种惩罚。但是,对于按照他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该行为不是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惩罚被告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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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一般真理的模糊性,就是一种捉摸不透的“依赖”主张,任何依赖的保持首先看相关当事人是否真正地、合理地和信任地依照某些特定法律条款来行事。只有行为的形成是具体依赖于某些法律条款时,才可能产生正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