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在法律选择问题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首先反映在合同方面,即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目前,它是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原则。另外,私法自治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个人人格和身份平等,财产权自由,契约自由,结婚离婚自由,遗嘱自由和社团设立自由,应依据这些不同私法的性质来确定法律选择规范是一个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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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等。 因此,可以说,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呈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点。 字串9
2、当事人与法律之间合理联系原则 字串1
应该认可的法律原则要求把当事人和判断他们行为的法律标准之间的合理联系作为司法过程中一般正义的基本保证。实际上,这是熟悉的美国宪法中法律正当程序理念所体现的主要内容。确定这种正当联系的标准最终得源于裁判法院所具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理解,这样来看,就在合理联系的法律公平适用中当事人私人利益的估量而言,唯一相关的正当性概念是体现在立法与司法机关之中。因此,私人利益的估量通常不应该与外国法律理念相冲突。 字串7
按照传统的冲突法方法,坚持地域主义的探究和严格的法律选择规则,几乎不考虑诉讼当事人与“支配”法律之间合理联系的分析。虽然根植于完全不同的方法论基础,相似的态度也被柯里所采取,整个“合理联系”问题就用一个简单的注脚来处理。在该注脚中,他提出如果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某些方面不愿受这样的法律支配,是否有利益的国家适用自己法律的权力是正当的?相反,象“公平依赖”、“合理期望”、“可预测性”和“可靠性”这样的标准在 Ehrenzweig和Rheinstein的冲突法哲学中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字串5
这些不同的概念已经用作试图传递这种合理联系理念,也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这些概念部分是重叠的,以下我们讨论几种最为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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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从”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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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和“同意”的概念在传统冲突法领域中是很受欢迎的,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在法律选择范围内,有时人们主张,使用行为地更为严格的法律对当事人的活动调整得出的司法结果不应该认为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即使当事人的本国法律就这样的活动所采取的标准更为宽松。这样主张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在拥有更为严格法律标准的地方从事活动。一旦当事人选择在这样的地方从事活动,他就已经宣布他“同意” 或“服从”在行为地有效实施法律的调整。行为者可以让自己承担由于选择在外国行为所实施给的可能提高责任的风险。而且,他通常可以采取某些措施来减轻这种风险,比如通过取得责任保险。 字串1
但是,就“服从”和“同意”而言,合理联系原则的概念化通常是机械的,并且有时是空想的。比如,侵权行为者在从事侵权行为之前通常不会有意识和自愿“服从”行为地所设立的法律标准。任何有意义的“同意”、“服从”概念的激活或者是风险承担的前提假设是某些意识清醒的显著措施和代表宣称“服从”当事人的有意识的主观行为。这样一些心理条件在许多冲突法情形下是缺乏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服从和同意来推导确实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商业企业明示让外国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以此作为准许它在那里从事商业活动的正式条件时,就会有实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