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本文的论述,可将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归纳为
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是说要明确所面临的案件或纠纷是谁告谁。因为信用证交易牵
涉到许多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用单一的冲突规
范确定各类不同主体间的准据法,更无法笼统地去研究信用证
交易的法律适用。所以,应具体分析有关纠纷是开证申请人与
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开证行与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
行,或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第二,审查案件或纠纷双
方位于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如果双方均处在同一国家(或
同一法域),则应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如果双方处在不同国家
或不同法域),则面临着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
法的问题。第三,查明双方之间是否选择了准据法。如果双方
对其相互关系或纠纷已选择了应适用的法律,则除非所选择的
法律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冲突法的立法都将承认
此种选择。第四,如果信用证交易发生争议的双方处在不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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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不同法域),且双方未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借鉴本文对
五种关系准据法的分析并结合法院地国冲突法所接受的观点,
去具体确定准据法
注释: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
①Audi Gozlan,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 Disputes,1999,p36.
②Raymond Jack,Documentary Credits,1993,p293.
③Nicholas Creed,“TheGoverningLawofLetterofCreditTransactions[2001]2Journalof
InternationalBankingLaw,p41.
④闵玮、翁雷:《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及案例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51
—257页。
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67-272页。
⑥该公约的内容及相关评论可登录网址:www.un.or.at/uncitral
⑦见前注②,第293页。
⑧见前注②,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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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见前注②,第38页。
⑩Denis Petkovic,“The Proper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1995]4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p141.
11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体过程来看,一般涉及到三种不同的付款地点:第一,开证行或其代理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地点;第二,开证行与代理行之间进行偿付(reimbursement)的地点;第三,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地点。本文此处所讲的付款地点是指《惯例》(UCP500)第42条a款规定的付款、承兑交单地点(a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for payment or acceptance),也就是上述第一种付款地点。
12Lazar Sarna,Letter of Credit:The law and Current Practice,3rd ed.,Toronto,Carswell,1993,p345.
13见前注③,第44页。
14见前注②,第299页。
15《罗马公约》即1980年欧共体国家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英国为实施该公约专门制定了1990年的《合同法律适用法》,该立法适用于1991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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