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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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向香港的一家卖方开出了多份信用证。作为本案原告的香港银

  行(即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为这些信

  用证加具了保兑,成为了保兑行。保兑行根据提交的信用证项

  下的单据在香港进行付款后,将这些单据提交给了开证行。开

  证行此时则拒绝向保兑行偿付该保兑行已按信用证付出的款项。

  本案信用证的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偿付地点有些安排在香港,

  有些则安排在了伦敦或纽约。保兑行在伦敦提起诉讼,要求开

  证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传票送达给了开证行在伦敦

  的分行。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伦

  敦进行的本案诉讼应予终止;另外,它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纠

  纷应适用孟加拉国法律。本案发生在英国1990年的《合同法律

  适用法》实施之前,且双方之间事先不存在明确的法律选择条

  款。克瑞斯威尔(Cresswell)法官判决指出,与本案保兑行和

  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有着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是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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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原因在于:第一,保兑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的保兑

  以及因此种保兑而承担的议付责任均发生在香港;第二,信用

  证本身也默许了单据的议付和付款在香港进行。上述法官的判

  决并未将开证行在香港以外的其它国家向保兑行履行偿付义务

  这一事实作为连接因素或最密切联系因素加以考虑。偿付义务

  虽然具有实质的商业意义,但在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点时则

  不被视为重要因素。如果从《合同法律适用法》的角度来讲,

  偿付行为也不被视为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合同的“特征性履行

  行为“(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而只能看作是对保兑行履行

  保兑付款行为这一特征性履行的“反履行”16另一著名的案例

  是“Bank of Baroda诉Vysya Bank”案。该案是在《合同法律适

  用法》实施后,适用《罗马公约》处理信用证纠纷的重要案例。

  该案中的开证行(即印度的Vysya银行)根据印度买方的申请,

  向爱尔兰的卖方开出了信用证。作为本案原告的另一家印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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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即Bank of Baroda)的伦敦分行成为了信用证的通知行和保

  兑行。保兑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立即将其递交给了

  开证行。开证行在印度收到了保兑行递交的单据约两个星期后

  向保兑行发出电传通知,告知将通过开证行在纽约一家银行

  (即Citi Bank)的帐户向保兑行进行偿付。后因作为开证申请人

  的印度买方以欺诈理由在印度取得了阻止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

  项的禁令,所以开证行则通知保兑行撤回偿付通知和安排。保

  兑行在伦敦起诉开证行,要求追究其违反偿付合同(reimburse—

  ment contract)的违约责任。本案又一次涉及到了开证行与保兑

  行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问题。曼斯(Mance)法官判决认为,

  本案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特征性履行行为表现在原告对信用证

  受益人作出的保兑和议付行为。由于上述保兑和议付这些特征

  性履行是由原告的伦敦分行完成的,故依据《罗马公约》第4

  条2款规定,17与本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英国,本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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