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地适用一种完全不熟悉的外国法。上述阿克纳法官的观点
在五年后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又一典型案例“Power Curber ln—
ternational诉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一案中得到明确
的赞同。该案中的开证行是一家科威特的银行,受益人则是营
业地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即PowerCurberInter—
national公司)。开证行指示它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代理行美洲
银行通过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北卡罗来纳国民银行将信用证通知
给受益人,该信用证没有附加保兑。后来科威特银行收到科威
特法院的保全令,该保全令禁止科威特这家开证银行支付信用
证下的款项。因开证行未付款,受益人作为原告将开证行起诉
到英国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信
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如果适用科威特法律,则科威特银行可
依科威特法院禁令抗辩并拒绝付款;如果适用北卡罗来纳州法
律,则按科威特法律作出的法院禁令将对本案不适用。科威特
字串9 开证行主张,本案信用证关系的准据法是科威特法(即开证行
所在地法),而按照科威特法开证行必须遵守科威特法院的禁付
令。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该信用证应适用信用证的履行地法,即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丹宁大法官(Lord Denning)就此指
出:信用证的履行地就是银行(包括代理或代表开证行)根据
提交的信用证单据进行承兑或付款的地点。格瑞福斯法官
(Griffiths)也同意上述观点。他说:“本案说明,银行履行信用
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地方决定了信用证应适用的法律。因此,他
认为本案信用证的准据法就是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13雷蒙德。
杰克在评析该案时曾指出:该判决表明,当一份信用证规定,
一旦向某一银行递交了相符的单据,该银行便应付款时,则该
信用证的准据法就应是该银行所在地的法律。14
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
的交易无其它银行的介入,则开证行所在地与付款交单(承兑)
的地点通常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用开证行所在地
字串9
法这一大陆法观点或英美法的付款交单地法观点,其最终选择
的准据法实际上都是开证行所在地法。但如果有通知行、付款
行、议付行或保兑行的介入,尤其是开证行所在地与信用证规
定的付款交单(承兑)地不在同一法域时,则上述两种观点的
差别将使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准据法选择出现不同的结果,
并对双方利益造成极大影响。
本文前述的第4种合同是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法律适用也有两种分析方法。首先,
从英国的判例来看,主要是从该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因素或《罗
马公约》中的特征性履行角度确定准据法。15下面两个权威判例
均判定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应适用保兑行履行信用
证付款义务地的法律。其中“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诉Sonali Bank“一案的开证行是一家孟加拉国
的银行(即Sonali Bank),它根据一家孟加拉国进口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