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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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内容摘要]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

  虽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作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法律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观点、立法和该领域

  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

  本文还分析强调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

  中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准据法、冲突法、独立性原则、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案例研究

  [本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

  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

  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

  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

  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

  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 字串5

  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虽然国际

  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简称《惯例》)现已被

  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

  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正如著名的信用证法律

  专家雷蒙德。杰克指出的那样:“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

  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

  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2除此

  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法

  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信用证欺诈、违约、侵权等构成要件的

  认定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具体处理程序都会存在不同的

  规定。对此有人指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法律冲突是不足为奇

  的,因为信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大多在不同国家从事各自的交

  易行为,同时他们各自希望适用或想当然地适用自己国家的法

  律。而令人惊奇的是,信用证关系的当事人习惯于将这种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留给事后发生争议时去解决,而不是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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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好相应的准据法。3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

  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

  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一点与银行担保的实践作

  法有很大不同。银行担保合同或文件中通常事先选择了应适用

  的准据法,而且在同样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

  规则》第27条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10条5中也都对适

  用法律或准据法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

  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则更加系统地制定了相应的冲突规范。6

  可见,信用证交易中的准据法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

  更加困难。

  通过开立信用证所创设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信用

  证及相关文件的传递路径就象一条合同链(a chain of con—

  tracts),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仍属合同关系。7

  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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