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
虽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作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法律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观点、立法和该领域
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
本文还分析强调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
中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准据法、冲突法、独立性原则、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案例研究
[本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
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
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
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
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
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
字串5 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虽然国际
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简称《惯例》)现已被
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
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正如著名的信用证法律
专家雷蒙德。杰克指出的那样:“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
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
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2除此
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法
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信用证欺诈、违约、侵权等构成要件的
认定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具体处理程序都会存在不同的
规定。对此有人指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法律冲突是不足为奇
的,因为信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大多在不同国家从事各自的交
易行为,同时他们各自希望适用或想当然地适用自己国家的法
律。而令人惊奇的是,信用证关系的当事人习惯于将这种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留给事后发生争议时去解决,而不是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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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好相应的准据法。3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
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
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一点与银行担保的实践作
法有很大不同。银行担保合同或文件中通常事先选择了应适用
的准据法,而且在同样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
规则》第27条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10条5中也都对适
用法律或准据法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
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则更加系统地制定了相应的冲突规范。6
可见,信用证交易中的准据法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
更加困难。
通过开立信用证所创设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信用
证及相关文件的传递路径就象一条合同链(a chain of con—
tracts),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仍属合同关系。7
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