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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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五、结论:通过规则与合意的治理
    
    
    
    在法治主义背景下,行政过程中ADR的适用虽然存在对行政灵活性、有效性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现实主义考虑,同时也体现了现代行政过程理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精神,即合意与民主性。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行政决定不仅更容易得到正当化,而且更容易被接受和得到执行。因为这“谋求合意”的过程受到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指引,ADR与法治主义并不冲突。ADR所鼓励的通过对话、交涉、合意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与私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沟通而相互学习,管制过程可以作为他们共同的“学习”过程,从而增强政府与个体之间信任,促进“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qtionality)。在更加根本的意义上,ADR既是一种程序,也是一种公权力对个体实体性的放松控制(substantive decontrol)的途径。[44]
    
    在我国行政程序改革中,既要考虑到完善严密、正式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同时也要从行政效率、成本收益、以及尊重个体自主性角度考虑包括ADR在内的非正式程序的意义。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都为将ADR引入我国行政过程提供了契机。通过承认、鼓励ADR的适用以促进行政过程的高效化和民主化,促进“通过合意的行政”,应当成为我国行政过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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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是笔者所从事的“行政过程的参与与民主化”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的资料收集和初期研究是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耶鲁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为我的访问研究提供了研究经费和诸多帮助,谨致谢忱。
   
    
   
    **北京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1] U.S. Code, vol.28, sec.651(a). 转引自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05页。。
   
    
   
    [2] 转引自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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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例如,自从1990年以来,ADR在美国迎来了“成功的十年”,得到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参见 Thomas F. Gibbons, ADR Use by Government Agencie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llinois Institute for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Published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Center for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s, August, 2001.
   
    
   
    [4]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有影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洪就指出了这一点。参见Gelhorn, “Alternative Mea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Government: A Sense of Perspective”, in 1 Administrative Law Journal, pp. 459-46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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