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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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笔者认为,对人权的尊重,不仅应当体现在国家的对内最高权上,即国家应当遵守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强制规则;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国家的对外关系上,即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不得粗暴地侵犯别国的人权,特别是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的内政。 字串8

  应当指出,人权和人权保护虽然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但是,迄今为止,人权原则尚未上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的原则不能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人权和人权保护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 字串4

  (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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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保护主体是国家,人权和人权保护任何时候均离不开国家。国家不仅直接制定国内人权法,国家还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而且,国家还承担着将国际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首先,国内人权法是由国家直接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国内人权的实现,是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果。其次,国际人权法同样也是由国家集体参与制定,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保证其得以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人权和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结果。再次,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经过国家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保证在国内得以贯彻和实现。因此,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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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人权及其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法上的其它义务一样,是主权国家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为行为规范,自觉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公约,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相互承担这些条约的义务,是实现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方式。 字串4

  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国家被德国法西斯占领,整个欧洲处于白色恐怖之中。德国法西斯大肆杀害和虐待无辜平民,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和健康根本得不到保障。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实行“烧”、“杀”、“抢”三光政策。在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下,我国主权和领土沦丧,又何谈人权和人权保护?由此可见,没有国家主权,也就没有人权,尊重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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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因此,人权及其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 字串6

  三。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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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来看,都能说明国家主权原则高于国际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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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之比较。 字串6

  《联合国宪章》是当代最基本的国际条约,它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它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宪章关于主权和人权的规定,在性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都体现了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字串6

  首先,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关于主权问题,《宪章》是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的。关于人权问题,宪章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性质。《宪章》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虽然出现了“人权”字样的条款达7处之多,但是, 宪章并没有规定各会员国实现人权的具体义务。英国国际法学者M.阿库斯特认为:“宪章本身在很多地方提到人权、自决等等,这些概念都很含糊,即使它们意味着要国家承担某些义务,也很难说清它指的是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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