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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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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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入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从此,《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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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的第一代人权概念是指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第二代的人权概念主要是指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指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2) 人权法就是规范上述人权内容的法律制度。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法包括三部分的内容,前二代人权为个人人权法,第三代人权为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3)可见,人权作为法律规范而言,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人权作为国际法上的系统规范,也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 字串3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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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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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字串6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字串5

  (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可抵触的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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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已经将国家主权上升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首先,《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明确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中的首项,足见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特别重视,这也是宪章对联合国和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2)其二,国家主权原则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其三,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国家主权原则成了对国际关系各个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它是超越国际法个别领域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全面性原则。其四,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它不仅是各国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是判断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同时,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其它国际法上原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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