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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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晚近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等。 (27) 因此,可以说,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当前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多方面深刻的原因。

  首先,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工具得到根本的改善,因而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因此,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政策的需要。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恰好是这种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之一。它把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交由当事人去选择,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固执地附着于一种法律上,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乃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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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例如,在侵权行为方面,如果行为发生在一国而结果产生在另一国,瑞士的判例支持受害者一方根据对其最有利的法律起诉。德国的判例也持有相同的主张,德国法院曾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在德国学者中间,对究竟应由受害者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法律,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来决定这个问题却存在着争论。 (28)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4 条规定:“非合同之债……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适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受害者选择的法律,而且意味着要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因为受害者一方当然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这种判例和立法显然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第三,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机会。如荷兰 1981 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对离婚问题可以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他们可以选择其共同本国法,如果其中一方与该法没有实际的社会联系,也可选择作为法院地的荷兰法。而荷兰的法律对离婚是很有利的,所以想离婚的人就愿意在荷兰起诉并选择荷兰法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29) 其结果是,荷兰方面既扩大了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扩大了内国法的适用。在法院管辖权方面,《秘鲁民法典》在第 2058 条的规定中清楚表明,秘鲁法院可依当事人双方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对案件有管辖权,并且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项法院选择具有排他性。瑞士国际私法关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也表明了这种意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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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规定硬性连结点的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而运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其实是实现国家意志的过程,依据准据法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其实是表现了国家的意愿,而未必是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同一问题的意志、态度和利益的分歧,即使在字面上完全相同的冲突规范,也可能潜藏着各国立法者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而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则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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