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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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中国没有任何应该放弃的理由和压力。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其岛上居民大部分都是大陆移民,不存在台湾居民被大陆作为外族侵占的情况。大陆现政府未曾实际统治过台湾,不存在台湾人权被严重侵犯的问题,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统一后也不会存在这种可能。两岸分裂状况发生以来,先后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政府从未默认过要放弃对对岸的领土主权。对台湾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表达的强烈和明确程度是无庸质疑的。因此,仅仅是事实上的分裂状态并不构成独立的权利。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确定的现实,大陆没有任何理由放弃国家领土,改变领土主权的现状。一些独派人物为了寻找台湾独立的根据,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或将中国政府历史上对台湾管辖视为等同与葡、荷、日的“外族占领”,如此扭曲历史,不值一驳。

  三、台独的实质是要改变台湾主权现状并永远与大陆对立,一国两制是在充分照顾台湾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台湾主权现状。

  在国际法意义上,不存在台湾分裂的问题。按现行国际法,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是完整的,没有被分割,只是存在国家内部的政治统一问题悬而未决。“一个中国”一直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现状。台湾当局领导人多次表示:台湾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无需宣布独立。有个别外国学者也主张,台湾目前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管理之下,实际上处于独立状态,只缺国际承认。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其实不然。 字串5

  首先,一种事实上(de facto)的状态,并不等于法理上( de jure)的权利。殖民统治宗主国既使维持殖民统治的事实已经数百年,仍然不具备法理上对殖民地的主权。两岸分裂的事实现状一样不构成台湾独立的法律权利。而且,所谓“事实上独立”状态,并非事实。

  如果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国家主权划分为领土权和治权,将领土权分为领土主权与管辖权,将治权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则台湾地区的主权现状是:台湾的外交主权和领土主权依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有效行使,而台湾的内政和领土管辖权处于台湾居民自主自治状态。

  从领土主权上看,台湾不是无主土地,台湾领土也从未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存在过,台湾领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现实。按照现行国际法,国家领土已经不再被仅仅视为国家财产,领土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在空间上的地区排他性权力。民法中将所有权和持有权区分开来,与之接近,国际法中也有领土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之分。领土管辖权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统治,而领土主权则是超越管辖权的统治权(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著《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256-257页)。尽管大陆政府对台湾领土没有直接行使管辖权,但这不等于失去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从内政主权来看,由于大陆和台湾尚未实现统一,台湾内部事务确实是由台湾当局主导,大陆政府无法参与,但在涉及台湾的外交事务时,特别是政治外交事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有效地行使着国家主权。台湾加入的一些重要国际组织,与各国(少数承认“中华民国”的政府除外)建立非政性经济、文化关系,均是按照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和外国达成的协议,以协议确认的时间、方式、程序和名义来进行。比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世界贸易组织前身即关税即贸易总协定在1992年9达成的协议办理的,即台湾地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台湾地区将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台湾应与香港、澳门采相同模式运作”;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活动也是基于同样的模式。台湾与各国之间建立的双边机构的性质和地位都是按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各有关国家政府达成的协议来办理。可以说,在涉及台湾地区的涉外政治事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是有效行使着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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