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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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由于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居住区又往往是多民族杂居,如果国际法容忍出现主权国家内的每个民族或具备独特性的地区都有权独立建国,这种独立过程将永无止境。而且,绝对的民族单一和文化单一国家观念,违背了现代社会提倡的各民族相互宽容、相互尊重以及多样性和多元性的价值追求,这本身就有违现代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参见罗萨林?希金斯1993年著《国际法中的人民和少数民族》)如果允许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有权分裂并另立国家,则现有主权国家体制将彻底崩溃,势必天下大乱、战争迭起、生灵涂炭,这种局面将违背一切民主和人权的精神。

  如果中国政府被迫采取军事行动维护领土主权,则必然导致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问题(如对待俄罗斯车臣问题和印尼巴梨岛问题),岛内独派力量也将以此作为独立的人权理由。西方社会肯定会附和台湾夸大人权问题,借以遏止中国,并阻止大陆新的武力企图。但台独既无现实的人权理由,如果统独之争发展为短期或长期的军事斗争过程,则人权问题可能有利于台独,却不应构成台独的充足理由。届时,问题的核心将是中国是否有足够的实力顶住西方借口人权施加的压力,维护领土主权,而不是仅仅因为军事斗争导致人权压力就应当放弃主权。当年巴基斯坦无法顶住印度以人权理由施加的巨大军事压力,放弃东巴。而在今天的中东,享有独立建国权的巴勒斯坦人面对强大的以色列,尽管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却并没有因此而加速建国进程。军事行动造成人权问题,其前提是有意或有意容忍战斗人员针对平民或平民目标进行没有军事必要性的打击。格守战争法的军事行动并不直接导致人权问题。尽管两岸之间的军事冲突不属国际冲突,也不应适用中国加入的相关维也纳公约,但没有军事意义地袭击平民目标、滥杀无辜,违背大陆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一切准则和一切宗旨。 字串6

  有意思的是,“民族自决权”也被个别国家用作民族统一的法理基础。据德国学者霍夫曼?玛雷那介绍,西德政府在东、西德统一前一直以“民族自决权”作为德意志民族追求统一的法理依据。德国政府和德国学者都主张,基于“民族自决权”,东、西德和南、北韩均有理由将追求民族统一确立为明确的国家政策,这种政策不应视为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吞并或干预。印度政府在1979年加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分离主义者利用,对“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提出了仅限于“反殖”含义的保留,遭到德国政府的反对。印度出于防止国家分裂的目的主张严格限定“民族自决权”的外延,而德国为了追求民族统一的目标需要扩大“民族自决权”的外延,实际上两国并不反对对方的国家政策。如果接受德国政府的理解,则可以得出下述结论:正是基于“民族自决权”原则,中华民族有权寻求民族统一。

  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处于分治或独立状态,是否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后,就有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呢?如果比照现行国际法中的时效原则,则只有在原宗主国或主权国默认这种分治或独立状态,并长时期放弃努力不再提出主权主张后,才能成立。这种默认状态要经历多长时间该地区独立建国的权利才能成立,并没有形成确定的国际法和国际法惯例,实践中也鲜有这样的先例。而且,这种建立在原宗主国或主权国默认基础上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从英国和西班牙对直布罗陀岛的争议看,对被外国占领的岛屿,既使无抵抗状态持续几个世纪,且岛上居民已通过公决拒绝回归,该领土原主权国依然有权提出领土归还的主张。英国已提出与西班牙分享直布罗妥主权的主张,遭到西班牙的回绝。针对台湾当局不断谋求加入联合国和其他主权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以及大搞“过境外交”的做法,大陆政府在外交上采取针锋相对的政策是必要的,因为任其发展将最终导致对台独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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