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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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哪么在什么情况下,主权国家必须放任其管辖的部分领土单方面实现独立呢?有两种情况,一是殖民统治,二是非法侵占。国际法要求殖民地宗主国对原来通过殖民统治和殖民战争所攫取的领土和所管辖的民族应准其独立。也就是说,受到殖民统治的民族和国家有权脱离原宗主国获得独立,这种独立应不以宗主国的同意为前提。不过,殖民地人民脱离原宗主国而独立的国际法权利是在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政治的现实障碍,大部分殖民地人民的独立也是在宗主国同意后才获得普遍的国际承认。只是殖民统治侵犯人权、违背国际法的现实使得宗主国面临最大的国际法压力和道义压力,也使得殖民地人民的独立要求理直气壮,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

  通过武力侵占获得的领土不被国际法所承认,应予归还。两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均归还了大片原来侵占的领土。但如果这种武力占领的领土后来迁入大量宗主国移民,并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历史时期,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象英国管辖的北爱尔兰和直布罗陀。由于英国大量移民的原因,两地几次全民公决的结果都是赞成继续归属联合王国。但在北爱尔兰,独立运动一直没有熄灭过;而对直布罗陀,英国和西班牙正在商讨主权共享的安排,联合国安理会也曾否决过直布罗陀单方面公决的结果。这既说明公决结果的有限意义,也说明相关主权国家的态度始终是一项重要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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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公投的症结是: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一个中国,这在历史上和国际政治的现实里从来就不存在争议。 “一个中国”仅只在台湾岛内遇到挑战,在国际上并不存在问题。台湾公投是为了根本改变中国主权现状,建立一个新的主权国家。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台湾独立,并不惜以武力维护主权。这样,台湾的统独公投既不会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决议,也不会是依据两岸之间的一项协议。只可能是台湾方面单方面立法和公投,强加给祖国大陆和国际社会,这种做法完全缺乏合法依据和政治基础。果真有这样的公投变成现实,并以支持台独为公决结果,这样的结果必要遭到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联合国安理会和各国政府也将有义务拒绝接受台湾公投结果。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也将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台湾执政者已经将台独意识形态化,对岛内赞成两岸正常交往的行为常冠以“卖台”的骂名,对“一国两制”肆意歪曲和诋毁。因此,大陆适用于台湾的“一国两制”主张的已有内容和弹性空间,在台湾难以得到公平客观的宣传;公投问题的设计和用词,也难以公正反映“一国两制”的内容。这样,在台湾现有政治环境下的统独公投,不仅在法理上无效,在技术上也难保正确。 字串4

  二、只有“民族自决权”,没有“居民自决权”,台湾前途无权“自决”

  无论是在国际法的法理上和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中,仅仅因为“我想独立”从来不构成可以独立的国际法权利。公投仅仅起到“我想独立”的愿望表达作用,在国际法上并不构成可以独立的充足理由。加拿大学者G?A?博丹就将魁北克省的公投称之为“一场规模浩大、态度严肃的民意测验”。

  台湾领导人曾一度提出“居民自决权”的理论,作为支持其独立的依据。但国际法只有“民族自决权”,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居民自决权”。将“民族”偷换为“居民”,将构成自决权的主体偷换为该主体的一个部分,是对国际法的实质性的偷梁换柱。

  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在二十世纪才发展起来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但民族自决权是指原殖民地人民和托管地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谋求本民族的经济发展。从来不存在以民族自决权的理由来支持由多民族组成的主权国家分裂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二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发展各国基于相互尊重、权利平等和原则和人民自决权的友好关系。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规定各殖民地人民有权获得政治和经济独立;为了防止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和滥用,该宣言同时规定:“若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目的之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1970年《有关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也强调了民族自决权,并特别规定:该宣言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分裂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这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作任何有损主权国家政治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理解。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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