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海关合作理事会从70年代初联络60个国家和20个国际组织协力合作,广泛吸取日本、美国、拉美以及海陆运输的国际机构与联合国等机构对商品分类的各种方案的精华,在原来《布鲁塞尔税则表》(the Brussels Tariff Nomenchlature)基础上制定了《协调产品分类与编码制度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rm)。该公约于1988年1月正式生效。
[19]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正是在参照以往的条约或公约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关税法律的发展,借助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契机而形成的。
[20]关于税征收有关的原产地问题,GATT1947年并没有实质性规定,从GATT1947到《京都公约》,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努力在不断前进,但是总体而言这种协调的努力没有成功。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的1993年底,成员国签署了《原产地规则协议》,才建立了一个公正、透明、一致、可预见、可操作、世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参阅:朱子勤、姜茹娇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 第8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的正文和两个附录构成。前言的主要内容是阐述签订协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录二是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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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也包括参考文献)
[1] 德国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 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国内地律师。
[3] 海关总署第141号与142号令。
[4]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第422页,,法律出版社, 1999年
[5]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第123页,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
[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说明》,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2年5月1日。
[7] 在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国家,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是否享有一定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限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的国家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做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参阅: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第423页,,法律出版社, 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