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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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10] 美国法院在本世纪初就通过判决确定了有关产品原产地的判定规则,并对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采用有关实质性改变标准。190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安何塞——布斯酿造协会诉美国(Anhewser-Bush BrewingAssociationV. TheUniteStates)一案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了解释:即一项产品的原产地的形成必须使这种改变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的产品,并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名字、特征或用途。因此,一项产品如果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过了生产、制造工序,那么使其改变并具有新的名字、特征和用途的完全不同的新产品的国家,就是该产品的原产地(参阅:刘丽娟、徐进亮主编,《原产地规则—-产生、运用与改革》 第1—2页,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11]这一方法一般制定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此清单的要求,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若重要加工工序在那一国家或地区完成,该国家或地区即为原产国。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减少因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使各国的生产商、贸易商及海关等机构都能有可以明显遵循的标准,可预测性高,并且能充分反映产业特点。其缺点是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如此繁多的产品给予详尽具体的描述与规定,就会使这样一份清单十分的冗长和复杂,且制程标准需随技术的进步而进行修正。它的制定将是一项艰巨而又耗时的工作,而且把各行各业的专家聚集起来研究清单也是较为困难的。同时制定规则易受主要厂商或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  字串3

[12] 也即:税则改变标准 (Chang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或称 Tariff-shift 或Chang in Tariff Heading (CTH))。所谓税则改变是指货物的税则号列(二、四或六位码)与其所投入的物不同(Classification of inputs(materials) different than classification of output(product)),即表示该货物已完成实质转型。根据这一标准,若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认为已经过了实质性改变。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确定产地的条件做出准确和客观的规定,同时制造商品容易提供证明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数据。依据明确的税则(HS)核定结果判断货物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使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更为简便,且易于统一解释。其缺点是这种目录的制定比较困难,而且需要不断地作出修改以保持与技术发展和经济状况相一致。同时任何制造或有条件的加工说明不应过分复杂,否则会导致制造商无意中犯错误。另外,采取这一标准的前提是进出口双方都已采取统一国际关税税目标准作为各自税目的依据,并统一适用这一关税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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