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联大决议和其他一些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的性质,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依靠多数力量来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在联大这样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中,发展中国家占据多数,因而比较容易通过一些反映发展中国家意志的决议。但是,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还没有形成“多数裁决”这一国内法上的惯用立法规则;除非是国际法强行规范出现的场合,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法将某种规则强加给一个不愿意承认该项规则的国家。因此,如果通过一项决议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不具有立法权,那么,无论这一决议如何反映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前途,也无论赞成这一决议的国家如何对该项决议“具有法的确信”,该项决议终究不会在事实上产生法的约束力量。道义是一回事,法律是另外一回事。对于这类决议的约束力量盲目乐观,并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