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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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15] 参阅P.格拉格尔(Gallagher),《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指引》(Guide to the WTO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年版,第11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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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国际社会的第一代改革之提法最早由经济学者提出,后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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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亚洲金融风暴的重要起因之一系因为当地的监管机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见康德苏,“从九十年代的危机跨入新纪元",1999年11月27日在马德里国际管理研究生院的讲话;另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副总裁A.奥塔雷(Ouattara)于1999年3月6日在摩纳哥安全与国际和平科学院所作的题为”改革国际金融制度"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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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见M.康德苏(Camdessus),“国际金融和货币稳定是全球性公共货物吗?",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年5月28日召开的科研会议上的发言。 字串6

  [19] “势”和“气”的概念系取自于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关于新理学与法律,特别是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参见拙作“理一分殊—刍论国际经济法”,《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第299-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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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关于国家社会的法律和国际社会规范关系的哲学分析,见冯友兰,《新理学》,载于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冯友兰卷》上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字串3

  [21]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能源宪章条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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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关于第二代改革之论述,参阅康德苏,“国际金融和货币稳定是全球性公共货物吗?",前引文。 字串7

  [23] 国际最低标准历来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对知识产权的授予标准、保护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不得保留的条款,故对各成员有绝对的拘束力。 字串6

  [24]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讨论, 详见E. 彼得斯曼(Petersman)主编,《国际贸易法与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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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承诺表亦构成服务贸易总协议的一部分。但每个成员承诺的项目并非相同。总括地看,发达国家承诺表中关于市场开放的项目较多,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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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参阅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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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一般认为此类非政府间组织对国际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标准等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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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传统的国民待遇原则加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是不触及后者法律制度、法律价值观、执法原则等的形式上的义务。其特点是严守国际社会和国家社会法律规范的分野。 字串9

  [29] 服务贸易总协议第7条。 字串4

  [30]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能源宪章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等都有此类规定。 字串1

  [31]服务贸易总协议第6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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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参阅杰克逊,“1994年主权大辩论:美国接受并履行乌拉圭回合成果”,载于查尼(Charney)等编,《政治、价值及运作:二十一世纪的国际法》,前引书,第151页。 字串3

  [33]参阅佛尔南杜。泰森,《国际法的哲学》,前引书,第58页。横向合同是指每个国家的人民都受一项代表公正的社会契约的约束,而该项契约便构成公正的宪法的基础;依据此类宪法建立的国家和政府是合法的;其作为人民的代表与其所代表的人民有一项代理协议,即纵向合同。同上,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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