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资格认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服务贸易总协议规定成员方认可来自于其它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问题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之或是由相关成员单方面宣布为之。同时,各成员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十二个月内通知理事会其所采取的与资格承认相关的措施。 各成员并应与非政府间组织合作,[27]以便达成广为适用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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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原则 字串7
传统上,国民待遇原则只要求形式上的相互性,只要相关政府实际给予外国商品、外国商人、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便不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28]然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其它现代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都有实质性的要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各成员应使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生效。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它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此类规定是各成员必须执行的。任何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成员便必须冒违反第一条规定的风险。服务贸易总协议第一条亦规定,“为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每个成员都有义务确保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服务不低于本国相当服务提供者、相当本国服务的待遇。同时,服务贸易总协议还规定了确认服务提供者资格包括教育背景、经验等的原则和标准等。[29]此类规定几乎见诸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协议和很多当代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多边协议。将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协议对相关成员或缔约方内部的法律制度、执法原则与标准同国民待遇原则一起考虑,便不难发现传统的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已具有了实质上的意义。 字串2
(三)透明度要求 字串1
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透明度的要求亦见诸于大多数当代多边条约和协议。[30]根据此一规定,任何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透明度不够高、不能向外商提供充分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都可能构成违约。实践中,透明度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例如,某个国家法律的透明度不高,外国商家便可以其不了解当地的游戏规则从而处于劣势为由,要求其国籍国在国际层面激活争端解决程序。这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实力不够强大、缺乏国际诉讼经验和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威慑性。同时,透明度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就其所涉及的范围而言可以说从与国际经济交往直接相关的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税务到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因为,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够透明的情况都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基于透明度要求的规定,每个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均需公布其所有的与服务贸易总和货物贸易相关的措施,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委托非政府机构制订的措施。 此外,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决定或其它形式的行政命令以及国际条约、协议均应予以公布。 公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监督,以便于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各成员还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其相关法律、规章、命令等的生效、修改或撤销。 字串8
(四)公平、公正、客观及合理标准 字串5
除了法律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外,当代多边条约和协议的另一特点是关于最低标准待遇的规定。传统上,国际最低标准待遇与国民待遇直接相关。但国际社会是否存在最低标准、何为国际最低标准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然而,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和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国际文件都在国民待遇原则和法律透明度义务之外,要求相关缔约方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31]假如说法律、司法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以及救济手段是否充分有一定的客观标准的话,何为客观、公平、公正则与相关成员的历史、文化、传统等直接相关。这就无形中将极具争议的国际最低标准纳入了法律范畴。例如,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有符合要求的透明度且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但在执法过程中被认为违反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外商的国籍国亦有机会将争端提交国际机构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持有较大谈判筹码的经济发达成员就会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