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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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国际社会第二代改革的任务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建立并有效执行能够充份发挥市场经济特点和潜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目前,国际社会的法律架构是,关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为主体。在国际投资方面,虽然目前尚无诸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但关于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亦形成对国际投资活动有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国际规范。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事实上既涉及贸易问题又关乎投资事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则直接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诸成员与投资相关的义务。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协议加之传统的国际习惯便构成规范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范,并对列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字串2

  在这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也就是对主权权力的限制或曰对主权原则的影响就更为明显。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因此,其影响是通过市场的运作首先在微观方面发生作用从而触及相关成员的经济、法律制度等诸方面;主要手段是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低待遇标准规定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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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机制亦可保证各成员严格执行各相关协议。[24]首先,除专家小组机制外,世贸组织还设有上诉机构,作为世贸组织的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立有助于保证世贸组织协议执行的效率、一致性和连续性。其次,世贸组织在表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时采用的是一致不通过原则,即除非所有成员方一致反对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否则相关裁决应予通过。这事实上完全排除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被否决的可能性。再次,拒不执行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决定的成员便不得不面对强制执行的威慑。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和执行制度事实上不仅保证了各成员方认真执行诸协议,同时亦为各协议的规定进入成员方的内国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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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言之,世贸组织诸协议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当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字串3

  (一)市场开放要求 字串3

  市场开放的程度主要表现在外商和外国货物和服务是否可以正常进入相关市场。换言之,相关国家是否对外商、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设置障碍,即是否允许后者进入。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总地讲,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下,外商和外国商品和服务应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这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至关重要。对何为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议无具体规定。每个成员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主要反映在其承诺表。[25]鉴于最惠国待遇是一项无歧视原则,所有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待遇以承诺表列明的义务为准。具体地讲,相关成员不得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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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对服务提供者的总量加以限制; 字串4

  b.   以配额、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限制服务贸易或与服务相关的资产的总额; 字串2

  c.   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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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限制服务提供者的雇佣人数; 字串5

  e.   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以何种形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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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规定服务提供者的持股数。 字串9

  当然,前述义务是以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第二条豁免附件"中的豁免为前提。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承诺表中的标准。同时,根据第二条豁免附件的豁免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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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服务贸易而言,与市场准入直接相关的问题是机构和个人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认可。[26]实践中如何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资格可以包括许多方面。除相关的教育和经验外,许可证、营业执照、证书等都属于资格范畴。例如,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对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成立、运作、经营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每个国家和地区监管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标准并非一致。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各成员有义务给予其它成员同等的待遇,即无论相关的银行和金融公司来自于何方,其均应受到相同的待遇。在此情况下,来自于监管较宽松地区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便会给准许其进入市场的成员带来较大的风险。该成员是否有权不承认相关银行和金融公司的资格并不许其进入市场呢?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便应该是否定的。对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工程咨询人员等资格的承认就更为困难。 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此类资格的认可还可能涉及文化和语言等问题。事实上,在同一成员的境内,不同机构发放的证书亦可能代表不同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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