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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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来源: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当然,在国际投资方面走的最快和最远的当属于1994年签定的《能源宪章条约》。该条约的谈判肇始于前苏联的瓦解,西欧发达国家希望与新独立的东欧和亚洲国家就能源的开发和贸易作出安排。[7]最初的谈判是在欧盟和东欧国家间进行。美国唯恐欧盟独霸东欧诸国的广大能源资源的开发从而控制能源市场,主动加入谈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亦相继加入谈判。[8]《能源宪章条约》对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投资、贸易等均有相当重要的规定。例如,签字国承诺提高本国法律的透明度并承担义务在谈判能源投资方面给予外商非歧视性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国资本进入投资东道国以后则应享有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同时,投资东道国征收外商的资产应给予充分的赔偿。[9]事实上,《能源宪章条约》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约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将其与投资东道国关于投资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裁决,不需投资东道国的同意。易言之,《能源宪章条约》的所有签字国均不得对强制性国际仲裁条款作出保留。此种规定,在国际条约和经济交易的实践中,都是史无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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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双边条约对主权原则的限制亦较为突出。据统计,六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的三十年间,各国签定了七百余个双边投资条约。[10]这些双边条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发达经济实体同发达国家签定。其特点是理论上的平等和相互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和无相互性并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双方的实力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大多缺乏专才和经验。因此,有人直指此类条约为新的不平等条约,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11] 字串5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安排等对国家主权之限制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强调国家对外国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国有化的赔偿之责。实践表明,主权国家关于国有化的权力和赔偿的责任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传统上,国际法学者也主张国家政府保护外国人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依合同的财产权)的责任并将之视为国际法的原则。近来,国际社会似乎特别强调保护外国人的财产权、包括依政府和私人之间签定的所谓“国家合同”权利的重要性,主张国家只有在愿意作出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国有化或征收外国人的财产。这一原则受到第三世界和西方一些年轻学者的批评。然而,反对这一原则的意见仅在为数不多的仲裁案中有所反映。[12]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可以说是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另一方面又使国家行使国有化权力的所谓前提和赔偿标准国际性的法律化。然而,各国的国内法也似乎明示或暗示地接受了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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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无论是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制度的形成,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都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跨国公司的作用更显重要,资本、货币、货物和服务国际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和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对自由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亦不断提高。这使得国家的传统权力和控制力减弱,使得跨国公司、国际经济实体、国际组织甚至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市场都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决策,使得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权力都显得微不足道。武汉大学的梁西教授将国际社会的这种变化归纳为两种潮流之汇合。“一种是,各主权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利益,热衷于追求己国的独立。在各种国际竞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利益的冲突、权力分配的矛盾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时隐时现,没有最终消失的时侯。所以,国际社会无法将众多分散的国家权力完全融合为一个统一体,因为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分力’。另一潮流是,由于各种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间联系的日益增多,国内管辖事项往往溢出国界,需要国际互助,不如此,国家就难于实现有关管辖的任务。所以,各国都希望找到一种合作的方式。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合力’。这个组织网的蓬勃发展,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平衡与调和,是现代国家‘彼此独立与相互依存’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一种结构性的新现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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