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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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北魏律渊源辨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15)(16)《魏书-刑罚志》

  (17)《金史-世纪》

  (18)晁补之《鸡肋集-上皇帝论北事书》

  (19)例如,家族内部发生的人命案,被认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须以令其自杀的方式抵命。但如果被害者理上有亏,或死者留有遗嘱,要求不予追究,而由“德古”(家族中德高望重者)调解改赔命价者,分三种情况处理:误杀,赔50锭银子;因酒醉等原因杀人者赔80锭以上银子;挟嫌报复杀人者要赔偿一千锭以上银子。若黑彝(贵族)无故杀害或施加凌辱,致所属曲诺(百姓)死亡的,得分不同情况赔命价17锭、12锭和10锭银子。若死者系男子,应赔其父家及舅家各一份;若死者系女子,则应赔其父家、舅家、丈夫家各一份。(引自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

  (20)《魏书-世祖纪上》

  (21)(22)(27)《魏书-官氏志》

  (23)《魏书-

  官氏志》:“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为纥骨、普、拓跋、达奚、伊娄、丘敦、侯七姓,加上帝室为八姓(部)。故《隋书-

  经籍志》有关于拓跋部族“八姓十氏,咸出帝族”的记载。

  (24)《魏书-

字串3



  官氏志》载:“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值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

  (25)如《魏书- 尉古真传附尉诺传》:代人尉诺“少侍太祖……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

  (26)《魏书-太祖纪》:天赐三年,“发八部人(民)自五百里内缮修都城”。

  (28)据《晋书- 职官志》: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合称八公。

  (29)九品之内,每品分正、从,自第四品以下,正从品又分别加设“上阶”,共计三十级。

  (30)《魏书 -

  刑罚志》;另据《北魏三都大官考》一文(载《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统计,北魏三都大官共52人,其中皇子皇孙19人,其余多为诸王和因战功敕封的公、侯爵贵族,以政绩卓著任职者仅二、三人。

  (31)参见严耀中:《北魏前期的政治制度》第六章。

  (32)《魏书-唐和传》

  (33)《北史-魏文成五王传》

  (34)《魏书-张蒲传》

  (35)《魏书-长孙嵩传》

  (36)(37)(38)《魏书刑罚志》

  (39)《魏书刑罚志》 字串3

  (4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1)《魏书-刘芳传》

  (42)《隋书-经籍志》

  (43)均见《魏书-崔玄伯传》

  (44)《魏书。崔浩传》

  (45)见《史记-文帝纪》唐司马贞《索隐》

  (46)《魏书-世祖纪》

  (47)《魏书-安定王休传》

  (48)《魏书-许彦传》

  (49)如《汉书-陈忠传》:“至于通行饮食,罪至大辟。注:通行饮食,犹今律云过致资给,与同罪也。”《史记-杨仆传》:“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等。

  (50)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胶西太守齐徐仁为少府,坐纵反者自杀”;“左冯翊贾胜胡坐纵谋反者,弃市。”《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等。

  (51)《魏书-李彪传》

  (52)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北魏律》间接沿袭《晋律》篇目的记载:如卷一云:“晋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陈及后魏因而不改”;卷七云:“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宫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卷九云:“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自高齐,此名不改”。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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