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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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北魏律渊源辨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南北朝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过各种途径对北魏立法建制产生影响。特别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参与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动,直接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肃,世代为东晋南朝显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齐武帝所杀,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礼遇和器重,并委以修订典章制度的大任。据《北史-

  王肃传》载:北魏“朝仪国典,咸自肃出。”而且,王肃所定制度,多以自己所熟知的南朝制度为蓝本。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说:“王肃为虏制官品百司,皆如中国。”至于王肃是否参与北魏律典的修订,史无明文。他死于景明二年(501年),仕北魏仅8年。其间未见北魏有重大立法活动。不过,倘若他不在38岁时骤然去世,以其地位和学识,完全可能参与,甚至主持三年后的正始修律。我国古代礼法本为混通之学,稽诸《魏书》,北魏主要修律者如邓渊、崔玄伯、崔浩、李冲、常景等人,都同时参与修订礼仪朝典。与王肃同时在孝文帝和宣武帝时期参与议定礼仪的原南朝人士刘芳,后来就是正始修律的主持人。既然王肃为北魏定“官品百司”而“皆如中国”,则刘芳为《正始律》注入“江左因子”,当是符合逻辑的。事实上,《正始律》确为北魏诸律中儒家化色彩最为鲜明的律典。这不仅是北魏统治者长期推行汉化改革的结果,也与王肃、刘芳等江左人士为其带来南朝历代相承的、自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传统的影响密切相关。 字串8

  综合上述,在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历史潮流中,北魏揽胡汉各族精英于一朝,集华夏八百年封建立法建制之大成,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广采博收,取精用宏,创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1) 程树德《九朝律考 - 后魏律考序》

  (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3)主张汉律说的学者颇多。如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北朝为律虽非魏晋之旧,而北魏律依然源出汉律”;“北魏乘五胡之乱,据有中原,修律改制,虽亦求源于汉,但不直接效法魏晋,遂立‘北支’一系,隋唐承之,迄于明清,多守旧制”;“北魏别于南朝,远宗汉律,更立新制”。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认为,“由于南北朝统治集团的对立,南朝既袭用《晋律》,北朝就不能不以《汉律》作为标榜”;在该书所列封建法律沿革表中,将北魏律与曹魏律并列为汉律的直接继承者。

  (4)如刘俊文《唐律渊源辨》(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一文认为,程树德、杨廷福的“汉律说”是不正确的,“后魏律源出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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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三源指汉律、魏晋律、南朝前期宋、齐律。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元魏之律汇集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

  (6)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后魏律的定本是宣武帝正始元年袁飜、常景、刘芳等人所修”永作通制“的《正始律》二十篇,而《神麚律》和《正平律》则只是定本产生前频繁颁布的众多未定本之一。探讨后魏律之源应以《正始律》二十篇为依据。”

  (7)《汉书-杜周传》

  (8)《魏书-刑罚志》

  (9)《魏书-世祖纪》

  (10)引自《魏书-刑罚志》。北魏律中的“门诛”是指诛其同籍,轻于“族诛”。《魏书-

  高祖纪》载有孝文帝的诏令:“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以缩小株连范围。而“刑”则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刑罚,包括宫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

  (11)(12)(13)《魏书-刑罚志》

  (14)《魏书-彭城王(元勰)传》:“议定律令,勰于高阳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学者五日一集,参议轨制应否之宜”;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太和十九年,(常景)为高祖所器,拔为律学博士,刑法疑狱,多访于景。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书侍御史高僧裕(倬)、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员外散骑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稽诸《魏书》,参与修律者还有中书令刘芳、尚书令源怀、河南尹李宪、将作大匠李韶等。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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