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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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3、分配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要善于利用分配杠杆来激励和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要体现分配的公平,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引进高薪养廉制度。最坏的情况就是贬低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使其收入少于社会上从事相当工作的人,这样最容易使公职人员心态失衡,而产生腐败意图。

  4、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赏罚分明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治国原则,赏罚不明则使人的理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大而言之则容易产生制度性腐败,造成一些公共部门滥用奖励权为自己牟利。

  除此之外,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防止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

  结语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高薪养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对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程度的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这个适当程度受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高薪也不是无限制的显失公平性的高,因为这样不但由于边际效用导致这是不经济的做法,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敌对情绪,不符合高薪养廉的本意。而且高薪养廉制度有它天然的局限性,所以不能把反腐败的重任系于高薪养廉一身,正如我们同样不能把它单纯地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或者单纯的道德建设一样。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我们从来不认为仅凭高薪就足以养廉,事实上,高薪只是一个有助于养廉的条件,它既不是唯一的条件,也远远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个案或实例来,指出有些人在高薪下仍然腐败,同样地,他们也可以举例说有些人在低薪下仍然廉洁,但是这些个案都无法否定高薪作为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它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养廉成效的作用。 字串2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异常关键的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政治结构各方面开展和深化改革的同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频繁地发生冲突。虽然腐败问题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一个对反腐败问题持严肃态度的国家和研究者都应该深入细致地研究腐败的各种类型和根源。正因为如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之后,又及时提出以德治国的重大举措。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腐败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反腐败的对策。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或许它也会带来政治经济上的阵痛,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我们不能任凭公职人员的薪俸相对于私营部门的水平持续下降,不能让公职人员系统内部的薪俸差别小到不能使他们产生勤政廉洁以争取被提升的动机,否则抑制官员腐败的困难就会增加。实际上中国正在引进发达国家在法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但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经济发展水平也并不一致,所以这种移植并不总能取得成功。因此,本文从中国自身的国情出发,探讨了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都纯属个人的一得之见和体会。我相信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正文完)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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