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高薪养廉的外在局限性是指要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所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首先,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有赖于机构的精简。在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的国家是无法实行高薪养廉的,否则将导致国家积弱,财政耗尽而养无用之人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些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必须与机构改革的进度同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结论。
其次,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与国家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贫穷的国家是无法支付高薪给其公职人员以养其廉的。
五、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制度
(一)对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辩证认识我国是否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至今仍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根据本文的所有论证分析,我们试图就此得出一个比较现实的结论。我国有着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情,与高薪养廉有关的基本情况是:
我国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冗员现象严重,从1980年上述公职人员476万人,经过18年的发展,到1998年人数达到了1079万人,[92]增长了126.7%,翻了一翻多,这些人数还不包括我国其它国有行业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而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则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了市场经济,原来需要由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的经济生活改变到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了,因此公职人员的人数不但不降低,反而以如此大的幅度上升,实在是没有什么合理性。资料表明中国在解放初时,中国的官民比例是1:600,而到了1988年时是1:34,[93]更不要说目前的状况了。因此本届政府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目前仍然在进行中,但是从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困难都比较大。
字串2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整个90年代,国内生产总值(GDP)飞速增长,1980年是4517.8亿元,1990年是18547.9亿元,1995年是58478.1亿元,1998年是74772.4亿元,1999年是79522.8亿元(以上均以当年价格计算)。[94]1999年是1990年的4.3倍,是1980年的17.6倍。国家财政收入也从1985年的2004.8亿元上升到1998年的9853.0亿元。[95]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是开始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基础。
再从另一角度看,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在世界银行及国内外专家的指导下,于1995第二季度进行的对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对比状况的第三次调查(该调查始于1992年),结果表明:机关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于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低于企业相当人员;企业三类人员(指公务员中的正处级、正科级、科员级三类,或国有企业中相当人员)呈现职务越高、工资差距越大,学历越高、工资差距越大的现象,而机关三类人员的特点不明显。此次调查还反映出学历水平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对机关工资水平的影响不大,甚至呈负相关。通过调查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机关人员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资历、轻学历。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垄断性行业、新开公司工资高。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96]
字串4 综合上述国情,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