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薪俸满足人的需要和激励作用的边际效用,并不是薪俸越多就越好,我们已经看到,在人的各层次需求中,薪俸所能够直接满足的主要还是第一、二层次的需要,而较高层次的需要则并不能靠薪俸来直接满足,薪俸满足公职人员较高层次的需要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在满足人的需求的过程中,加薪的作用是递减的,因此存在某一临界点,在该点上,加薪所取得的效用会等于它本身所付出的成本,这时如果再加薪的话,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高薪的确定最终应当是以满足公职人员及其家庭的第一、二层次的需要为主,再稍加适当考虑更高层次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可以针对不同的需要而进行多样化的配置,例如年薪、月薪和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各种保险的形式,以及其它的例如提供假期、提供交通工具等等形式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来进行激励。
(三)高薪养廉的法经济学分析
1、经济学模型的建立和分析薪俸、惩罚与腐败的数量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果有的话,在反腐败过程中薪俸又扮演着什么角色?
当我们把腐败和反腐败都看成一种商品时,对它们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是可能的。波斯纳说:“为了设计一套最佳刑事制裁方案,我们需要一个罪犯行为模型。这一模型可能会是非常简单的: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会实施犯罪。其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金钱获利性犯罪中)或无形(在所谓的情欲性犯罪中)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买枪支、盗窃工具、面罩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91]尽管波斯纳说的是犯罪现象,但是这也完全适用于程度还未达到犯罪的普通腐败行为,因为普通腐败行为与贪污贿赂类犯罪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区别。
字串2 腐败的预期收益就是腐败者利用职权从他人或直接从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受贿行为中就是贿赂的金额,在贪污行为中就是贪污的金额,其它类型的腐败也可以类推。在腐败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腐败行为类似其它商品,“需求”的数量(当然是从腐败官员而非国家和民众的角度说的)将与其成本呈一种负相关关系。根据波斯纳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列出腐败成本的公式: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我们在分析腐败成本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要抓住腐败行为的“权钱交易”的实质,也就是说,要腐败必须考虑到他的权力的取得成本,这个成本可能是他经过大学的教育所付出的费用(当然这部分并不会全部转化为腐败的预备成本,因为获取的知识部分并不会因腐败而丧失,只有获取的担任国家公职人员资格要部分可能会丧失)、经过取得公职任职资格的竞争胜利、经过若干年优异工作努力等等一切付出的总和。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这一成本并非在每次“权钱交易”中都会付出的,它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成本,所以还应当乘以风险系数,这个风险系数就等于实施腐败行为被处罚的概率。所以如果我们忽略了那些可以不计的相对极低的预备成本,腐败的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包括受教育而获取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参加竞争、辛勤工作取得职位等)×被处罚的概率。
字串6
腐败的机会成本则是腐败者以实施腐败行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合法活动中所可能获得的收益。由于腐败的“权钱交易”这种交易的特殊性,权力的行使往往时间极短,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劳务,而且这个时间和精力往往本来就是其实施正常公务所要求付出的(例如“贪赃不枉法”的情况),所以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并不象实施其它有的犯罪那样大,在存在腐败机会的场合,它大多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指出腐败的机会成本并非没有意义,实际上它在腐败的预防中是相当有启迪的,它要求我们尽量设计一套制度,使腐败者无空子可钻,此时,机会成本极大化,企图腐败者无论花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找不到可供腐败的机会,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