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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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当然,本文不是专门证明人性的私属性的论文,实际上,严密的论证也要比本文本身困难得多,但是至少本文愿意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性之私应当是对人性的一种比较准确的描述,而它在确定法治时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基础,最起码也是法治的预设。而我们对高薪养廉的论证也正是建立在人性之私上的。而大公无私则是一种美好的道德理想,是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的目标,但是它不是人性,它的实现必须靠后天的教育,并不能自动地实现。

  2、权力追求与经济追求

  自然科学论证了人性之私是自然选择和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要求和原动力,而自然选择是一种存强汰弱的机制,只有有优势的一方能够生存和发展,而劣势的一方则趋向消灭。因此从总体上而不是个体上看,人类与其它动物一样,总是力求使自身具有相对于其它竞争者的优势地位,这是人性的私本质所决定的。优势地位可以有多种表面形式,它可以是一种体格上的更加健壮,也可以是智力上的更加聪明,而越是原始的社会,就越注重体格,越是发达的社会,就越注重智力和精神方面。在众多的优势中,权力追求和经济追求无疑可以归入最典型的两种。这两种追求并非可以截然分开的,因此一方面权力正如我们所论证的那样具有腐败的倾向,它不会满足于已有的权力优势,而希图凭借这种优势来获得经济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取得优势的群体也会有在政治权力上掌握权力的潜在需求。这种双向的需求的存在就使得权力和经济利益存在着双向的交换可能,因此我们既可以把典型的贿赂行为称为“权钱交易”,同时它也是“钱权交易”,在这样一种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交易的达成使参加交易的双方得到了自身需要的满足,而且往往就在这种权钱的结合过程中,双方对于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说均会取得一种更大的优势。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他在将国家的权力“贱卖”后,个人获利了更大的额外的经济利益,使得他在与他同等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相比,多了经济方面的优势。而付出经济利益的一方,却可以得到了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或不行使方面的回报,这种回报使他在与同等条件的人相比,因国家公权力之助而确立了竞争中的优势。如果这种过程不能得到外在力量的有效干预的话,那么尽管对于他们个体来说是“双赢”的(这也是双方都乐此不疲以至于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但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不利的后果则被转嫁到不参与此种交易的社会大众身上,他们让渡出去的权利并没有给予他们恰当的回报,甚至直接反过来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而社会的公平也就此打破,社会秩序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说到腐败的危害时,从来不是站在出卖公权力和买受公权力这双方的立场来说的,而是站在被打破的社会公平和被侵害的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说的。 字串4

  在社会的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果缺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则就会发生类似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此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国家必须以法律制度等外力手段促使人在满足自身权力追求的过程中,必须不能以权力的不当行使本身来换取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而只能以权力的正当行使来从国家手中获得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反之亦然。而国家要达到这一目的如果只是强迫人要么只追求权力,要么只追求经济,不允许同时有两种追求,事实上,如我们上文所论证过的那样,这是与人性相违背的,因此效果总是有限的。而高薪养廉制度则正视人性中的追求的多样性,承认公职人员也会有经济上的追求,因此在禁止权钱交易的同时,尽量给予公职人员以正当的经济满足。

  3、根据人性的制度设计的意义人们羞于承认人性的私,如同当年羞于承认是从猴子变来一样,但是人性的私预设对于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如果假设人性是大公无私的,则法律就不用着眼于制度性的防范,执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不会滥用权力,但是这不仅在理论上没有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得不到任何有力的证据。而且,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治理国家也就只需要道德感化即可,无须法律的参与,最多也只是“德主刑辅”,而这显然也是与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现实相抵触的。在这方面我国是有着深刻而沉痛的历史教训的,就算是在建国后,也还试图着靠“社论”的呼吁,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靠开大会来控制社会、治理国家,寄希望于“六亿神州尽舜尧”,结果陷入了极端的人治,当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而又当领导人作出了错误的决策时,我们的民族和国家付出的代价就不可谓不深重了。因此我们在论证了人性之私的基础上,还必须指出,这不但是事实的真相,最起码也是搞法治的必然预设。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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