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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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论法律体系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另一种则是通过司法方式完善法律体系。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件而在微观层面上进行的,其具体方式则是对法律的解释工作。只要国家法律是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理性,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时滞性以及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的漏洞、冲突、模糊等等。当具体的案件,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出现之后,一方面,按照法律直接处理往往根据不足,即理由不充分;另一方面,如果针对此个案而专门立法又显然是一种浪费,因此,恰当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对个案的处理进行微观层面的法律完善。因此,司法活动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乃是法律体系的微调机制。

  尽管司法的调节只对法律体系起着一种微调的作用,但它却是保障整个法治秩序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司法的微调属于一种日常性或经常性的活动,因此,它不大会带来剧烈的社会动荡,而通过立法的调整一旦举措不当,则往往会带来剧烈的社会震荡。在不同的国家,通过司法对法律体系作出微调的方式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自身就构成对法律的解释;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存在着专门的司法解释;在我国,除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疑难案件的批复。这都是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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