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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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论法律效力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尽管这则故事还有许多可推敲的地方,也尽管母亲所面对的是一桩较小的纠纷,但形式合理的规范能够直接影响到实质合理的实现程度,却在这则故事中得到了生动的表达。它也表明,人类的认知和行为,往往只能达到形式的外观,从而公平也只能体现于形式层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只有遵守形式的公平,才有可能进至实质的公平。缺乏形式公平,则意味着任何实质公平,都可能是我们目下所面对的那种尴尬境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家都有理,只有法无理”了。法律的形式合理,其实即法律效力的逻辑技术层面。

  那么,在形式的逻辑技术层面如何作为才会使法律有效力?我们以为,大体说来,如下一些因素是法律效力在逻辑技术层面的必然要求。

  法律规范要合乎形式逻辑之规定。几乎所有的正式法,都是通过文字工具来表达的。文字工具之特点,就在于其符合表达的基本形式逻辑。逻辑不清,则意味着法律之形式合理性存在缺陷,甚至不具有形式合理性。从而法律效力的形式技术基础也便丧失。法律也罢,有关法律的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也罢,都强调必须符合逻辑规范。在立法及其法律规定中,如果不符合逻辑的形式规定,就意味着形式合理性存在瑕疵和混乱;同样,在司法或者其他法律活动中,逻辑的清晰、通晓和明畅也是使法律活动能取得更大效力的基本形式条件。试想,一位法官或律师如果在庭审活动中表达不清、逻辑不明,怎么能让人们相信法律的效力呢?法律又如何能体现出其效力呢?所以,在法律及法律活动中,不允许那些暧昧不明、表意不清的现象存在,否则,法律效力的形式根据便因此不存。 字串1

  法律规范要符合语法之规定。包括文字在内的语言要被人们所理解,必须符合语法之要求。可以说,语法是语言运用的基本工具。有了语言和文字,而没有语法规则,恰如有了汽车,而没有公路一样。如果说人们的日常文字交往要符合语法的话,那么,对于具有域内全面效力的法律而言,其规则要符合语法的基本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被人们理解了的才能有效力。尽管在哲学诠释学那里,理解是一个明显相对化的概念,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的语言文字交往中,仍然存在着理解问题。甚至可以说,语言和文字本身,就是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的工具。从此意义上讲,语法则是工具的工具。

  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的合语法问题,就不是什么多余,而是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之必需。前已言及,法律是在其辖区内对众人都要发挥作用的规则。因此,任何法律都是要写给众人阅读并理解的。法律的读者是其辖区内的全体民众,这就需要全体民众对它的理解。只有被人们普遍理解了的法律才会内蕴更大的效力在其中。尽管人们理解了的法律并不必然会有更大的效力(这就涉及到法律是否表达了人们的一般需要问题)。法律必须是用最准确的文字所表达的规范逻辑体系。法律一旦不讲究语法,即法律不尊重语法之规范,其效力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所以,法律规范要有效,法律自身需尊重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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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范要符合修辞之规定。乍看起来,法律语言是以讲究平实为基本特征的。因此,它与追求词藻、用典以及以吸引人注意为目的的修辞之间不存在什么关联。但不事雕饰本身就是一种修辞!我们可以在世界许多著名的法典中看出,法律用词确实以戒绝华丽的词藻为要求。但法律总要以明晰的语言来表达。为什么法律往往能带给人们一种明确的确定感?其原因恐怕就在其独特的修辞。法律用词最讲究准确。不论作为立法的法典还是作为司法的法律判决,都要以讲究用词的准确为所任。所以,确定性的用词可以认为是法律修辞的最主要的特色。这恐怕正是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唤起同样的观念”之缘由。在许多文学作品中,在日常语言中,各类修辞手段是吸引人们通往文学殿堂,或者参与日常生活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修辞的多样性在这里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法律修辞却要单一的多。尽管在律师的辩护中,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运用许多独特的修辞方式,以取得更好的辩论效果,但许多修辞,如夸张、镶嵌、对仗、比喻等就一般不可能在法律中得到运用。所以,对一些修辞方式的限制和约束,就是法律规范,甚至法律活动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律有更有效力的形式根据。正因如此,可以这么说:在日常生活语言中或者文学语言中,多样修辞方式的运用是其有效的根据,即多样修辞的运用和变换和其效力成正比。但在法律中,多样修辞的运用和变换往往与其效力成反比。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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