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力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4-30

论法律效力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如果把时间、空间和人作为三维存在的话,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只能发生于一定的时空之内,因之,法律之内在的逻辑效力也就需要深入到一定的时空当中,才能对主体交往的后果-社会关系发挥作用。这样,法律的外部效力,就逻辑地被归结其效力范围问题。从这一视角出发,则一般认为法律的效力范围有如下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空间效力。它所指的是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的问题。这里的空间,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而不是哲学意义的空间。由于我们仍然处于国家时代,因此,法律所作用的空间范围大体上是以国家的主权范围为标准的。因此,可以将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顾名思义,前者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仅仅在该国(国该地区)主权(管理)所及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而后者则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效力延伸至其主权(管理)区域之外。一般说来,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仅指前者,但因现代国际交往的日趋紧密和国际合作事务的不断深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问题也逾显突出。但域外效力仅仅以在域外发生的行为与内国有关系为界度。否则,它只能造成对主权原则之侵犯。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突出,国际法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它已经从边沁、奥斯丁等所谓实在道德的境地走出来,对国际主体间的交往发挥着明显的效力,甚至也对其它法律主体发挥着重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尽管人类还没有制定具有全球效力的法律规范,但以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贸易法等为代表的法律,其效力越来越具有跨国界的特征。对此,应当引起法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尽管现在的国际法仍然以主权国家的参与与否作为其效力范围之根据,但可以预料,随着人类经济交往、文化交流、政治合作和意识形态对话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一个“全球政府”(世界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并不仅仅是乌托邦,从而法律的全球效力,甚至它在外层空间的效力(如外层空间法),就不是什么海客谈瀛的问题。 字串1

  其次,法律的时间效力。它是指法律能够对其调整对象产生效力的期间范围。时间是川流不息的流动者,所以,孔子站在川上,感叹说“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时间的流失也是刷新一切事物的前提,包括法律。法律的制定,并非一劳永逸地发挥其作用。它总有一个发挥效力的时间范围。世间不存在人定的“万古不变之常经”,当然也就不存在不容更改之法律。这样,法律就存在一个效力作用的时间范围问题。一般说来,在该问题项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法律的生效问题、法律的失效问题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前者,一般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法律颁布即生效;其二是在该法律或其他法律中专门规定某一法律的生效日期。究竟选择何种模式?乃由立法者所决定。

  关于中者,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是法律明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其二是因相关的新法律制定而使与新法律冲突的原先的旧法律自然失效;其三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

  关于后者,即新生效的法律对既往所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如有,则为有溯及力;如无,则为无溯及力。大体说来,各国法例中不外乎如下几种规定。即从旧原则,按此,则新法律无追溯力;从新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完全有追溯力;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此,则新法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部分溯及力。 字串8

  法律外部效力的实现,是与法律的调整方式紧密相关的。缺乏适当的调整方式,也就缺乏把法律的内在效力实践化、社会化的机制。法律调整问题,本书要做专章论述,此不赘述。

  二、法律的合法性效力-实质合理性追求

  法律效力的逻辑前提是什么?或者说法律为什么对人们有效力?有人说,那是因为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无疑,某种强制力量的存在是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尽管在现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在西方国家,法律强制力观念之弱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过离开了权力的强制保障作用,法律的软弱就是并不难以想象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说把法律对人们有效的原因主要、甚至完全归诸于某种权力强制力量,显然,只能使法律被动地发生效力。虽然我们知道,不间断的强制也会形成某种自觉和“文化”,然而,这种以牺牲主体自治和自由为前提的“文化”,不去生产它也不值得遗憾。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论知识产权  
下一篇:高调民主与道德乌托邦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