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西方的工资理论都从某一个角度解释了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些因素,但是却都不是工资的本质,只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服务的。其合理的一面可以吸收来解释工资制度的某些现象,但是不能被这些因素蒙蔽了工资的本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分配原则要求我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作为公职人员的薪俸制度的总的原则,并应当考虑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的公务人员薪俸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点,公务人员的薪俸既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也不能体现其它因素,导致了现实中分配的种种不合理,这种状况已经相当严重,亟需改革。从另一个角度看,薪俸是国家吸引人才优化国家的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确保国家公权力得以廉洁实施的目标下,薪俸制度也应当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论证的。
2、高薪养廉的提出针对腐败的严重状况,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以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在这些人中包括国内政治界、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实务部门及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人士,也包括一些国外的反贪专家。但是在我国也有人怀疑这样一项制度对反贪的效果,使之成为争论最激烈的反贪制度之一。
字串6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从已破获的案例中,极少因为生活困难而腐败的;人的贪欲是无穷的,不可能靠高薪而满足;公务人员应当先天下之忧而忧,要让群众先富起来而不能自己先富起来;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中国国情,具体说来中国不具备“官念”淡化的社会传统、不具备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精炼高效的政府机构;高薪标准难定等。这些理由不能说不多,担心的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有些是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也有些却不是高薪养廉制度本身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类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人因生活困难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例如配偶下岗、疾病,子女幼小,父母年迈)可能需要独力承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时,难免使有些公职人员因入不敷出而陷入贫困的境地。当然,并不是每个入不敷出的公职人员都会走上腐败的道路,但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也并非没有。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31]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物质文化的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表现在分配上,便表现为低薪、低收入;也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贫富差异甚至不公平分配,这种差异尤其容易导致公职人员的心态失衡,当存在犯罪的机会时,就较容易以此为诱因而导致犯罪,这是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这是犯罪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近代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也得到普遍的赞同。……贫富差别的拉大、分配不均程度的扩大,是我国现阶段犯罪增长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原因。”[32]而我们评判具体的一个公职人员是不是处于生活较为困难的境况,光以其薪俸与人均收入比较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作为具体的个体来说,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家庭负担等支出因素。1998年,全国国家机关职员平均工资7760元,政党机关平均工资7825元,事业单位人均工资7620元,企业人均工资7479元,但是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人均7668元,城镇集体企业人均5331元,其它企业8972元。[33]这表明国家机关工资略高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略低于政党机关,而明显高于城镇集体企业,明显低于私营、外资、个体等企业。而且即使在国有单位中,国家机关的工资也并不高,为更清楚地说明问题,在国有单位各有代表性的行业间的工资收入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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