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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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3)权力与客体相分离。第一种公权力的客体在设定时都是特定的,而在行使时却有可能被任职者及新的主体视为一种可增值的商品,而向外扩张,以达到商品的增值目的。这一层面上的异化使间接的寻租成为可能,一些非公权力所直接指向的客体可以通过中介来达到寻租的目的。

  (4)权力与职能相分离。对于权力的实质主体国家而言,权力的职能本应当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满足安全的需求,为以自己的权利而生成国家权力的民众谋取福利,这也是国家权力设定的初始目的。但是权力在形式主体的手中被滥用后,却发生了异化,变成了各寻租活动参与者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原职能完全背道而驰。

  (5)权力体系的分裂。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权力体系,但是随着公权力与主体、客体、职务、职能的分离,这一特定的权力体系也发生分裂:抽象的公权力形式地存在着,而具体的公权力则实质性地被转移,并给私人带来利益。在形式上看公权力的形式主体仍然在一定的职位上行使着公权力,但是在实质上这个权力却已经被私人收买,国家的力量已经无法落实到实处了。[19]

  就这样,在国家权力具体行使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不得不借助于公职人员这一中介来行使权力,而公职人员的人性之私、国家公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行使权力中的异化可能性共同导致了公权力的寻租,被寻租而异化后的公权力行使就是权力滥用,它就是腐败的根源和必要条件。 字串5

  3、廉政的呼唤

  正是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而权力在实际运用中又往往被滥用而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型社会制度,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论证和我国建国五十余年的历史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腐败并不会自动地消失,因为人性之私、国家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异化可能性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权力存在,在人性之私本质的作用下,就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这种腐败虽然一时难以根绝,但可以通过国家的各种主动性的制度和措施来得到防范、打击加以限制和防范。我们已经论证了权力的异化和滥用趋势,因此把腐败简单地归结为封建或资产阶级的遗毒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应该看到,腐败与权力的自身属性有关、与人性有关!也与现行制度的某些不健全有关。当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提高生产力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生活需要,腐败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但是腐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它是任何一种权力的反动,它不但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甚至也是与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原始目的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不能因为搞社会主义就以为可以对腐败问题高枕无忧。事实上,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严重危害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字串9

  衡量各国的腐败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从国际大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反腐败国际组织中,“国际透明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组织从1995年起,每年年底发布一期清廉指数(CPI),俗称“腐败排行榜”,它将各国家和地区按得分多少排列次序。“得分”是10分制:10分表示高度清廉,0分表示极端腐败。中国在历年的清廉指数上的名次与得分情况见下表:

  清廉指数(CPI)中国排名得分表:[20]

  年份 测评国家(地区)数 中国排名序次 中国得分

  1995年   41个       第40名    2.16

  1996年   54个       第50名    2.43

  1997年   52个       第41名    2.88

  1998年   85个       第52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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