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国家的高薪养廉措施可以通过下表来对照说明:
薪俸对照表:[71]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阿根廷、秘鲁等)也已经在一些特定的敏感领域(例如关税和税收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反腐败的新措施,主要是提高这些领域的公务员工资。这些国家还扩大了工资差异程度以吸引更多的诚实而富有能力的人员。在秘鲁,税收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水平已经被提高到接近于中央银行部门的工资水平并且比其他领域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高。在近期还在税收领域引进了一种激励机制,即税收管理部门可以获利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税收部门公务员的平均年龄大大下降。[72]但是这种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同工不同酬的做法到底是否有负面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数据和资料反映其成效,也许这只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过渡性和探索性的措施。
2、境外高薪养廉的效果与条件分析
厚俸养廉作为统治者恩威并用、宽猛相济的怀柔安抚政策,在一些国家确实使许多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他们的腐败动机,促使其忠于职守和珍惜自己的工作。“在新加坡任职后的公务员,只要坚持本职工作,不出大的差错,不违法乱纪,就不会被解雇,就可以获得较高工资福利待遇,很多人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入而丢掉‘金饭碗’。”[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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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的四个等级公职人员中,第一等级的管理文官有200多人,他们既具备最好的文官素质,也是新加坡公务员廉政的表率。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自执政以来,几十年如一日从自身做起,廉洁奉公。他身居陋室,使用自己购买的汽车和住房。他对于自己的家庭成员更是从严要求,他的父亲和其他家人都无官无职,不沾李光耀半点光,几十年的执政使反对派也找不到丝毫把柄。因此,新加坡政府成为世界公认的廉洁高效的政府。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设效果也为世人所瞩目,得到了较高的评价。在本文前面引用的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第3.34指标中,香港的得分为6.45分,排在加拿大、新加坡、英国之后,而在美国、德国、法国之前。
当然,我们很难把这些成果完全归结为高薪养廉的结果,这不是事实,高薪养廉要产生其预期的反贪方面的效果,本身也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的,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有学者把通过“高薪”来达到“养廉”的目的视为一项综合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总结出必须做好“严条件”、“精机构”、“善政体”、“严法纪”四项工作来形成合力,[74]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严条件是指要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标准、工作质量条件与撤职条件,不能花纳税人的钱来养无用之人,首先就必须把住用人关口,确立公开选拔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如果工作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就应当予以撤换。在新加坡要成为高级官员是非常不容易的,新加坡从早期教育就开始寻找从政人才,对他们进行严格培训,并常常派他们到国外深造,并不计较家庭背景,而重实际能力。[75]“美国法律规定,严禁在公职人员录用考试中泄题等舞弊行为,如果舞弊被查出,要罚款一千美元,或者监禁一年,有的既要罚款,还要监禁。”“英国文官考试每年一次,分考勤与考绩,以考绩为主,考核结论对调薪提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76]精机构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必须精简,否则不但无法达到廉洁高效的目的,反而会由于对公职人员支付高薪的巨额财政支出,导致国家难以支撑的经济负担,薪金的分配也无法体现出合理性。精就要求人员的素质要高,人事制度必须有利于有才能的人才脱颖而出,简就要求人数要少,不能允许有机构职责重叠的冗员。善政体也包括了上述两项,而除了这两项外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把包括上述两项在内的有效措施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形成政体,而不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例如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回归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它受“高薪养廉”思路的影响,对公务员提供特别优厚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其浓厚的殖民地色彩,对公务人员的录用、管理、晋升、待遇上不能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政制变化无常,现代公务员制度更不完备,实际上这些丰厚的待遇都被葡萄牙人所享用,而华人不能得到平等的竞争机会,这种严重的殖民地政体和非本地化特点就导致了尽管有高薪养廉制度,但是却政府效率低下,与民众缺乏沟通。[77]严法纪也是一种不能有丝毫忽视的重要手段,属于恩威并施中的“威”,而且它的含义要更广,不仅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法律措施,而且也必须有预防性、保障性的法律措施。在新加坡,由于立法周全而明确,执法严明,使贪污行为很容易被查处,而且还要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腐败的成本远大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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