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历史上的举措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那就是:首先,机构和官员要比较精简。例如明朝机构臃肿,冗员极多,所以即使在明知薪俸太低引得贪风盛行,也不得不维持这种低薪。其次,国家的经济实力要发展到较强大。例如清朝康熙时,对于低薪带来的腐败当时的政府并非没有看到,事实上也已经有监察御史赵璟在康熙8年(公元1669年)时向皇帝发表了一通议论,并明确指出“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60]要求增加俸禄,但因军费支出的刻不容缓和国家财政的困难,在此情势下,加俸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赵璟的增加俸禄以养廉的要求,尽管是合理的,但得旨仅仅是“该部知道”。发展到雍正年间,通过“耗羡归公”的方法,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养廉银的经费有了着落,打开了反腐败的新局面。而宋朝则不顾机构膨胀、官吏队伍的冗滥和国力的“积贫”,一味强行实施增俸养廉,结果“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61]搞得户部长期入不敷出,导致国力始终无法振兴。这就是不顾客观条件限制,不以裁减冗员创造条件而导致的恶性后果。
2、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我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凡是将高薪养廉与其它反腐败措施结合得好的,则都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其它反腐败措施主要是指重典治贪的法律制度,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群众监督等等。高薪养廉制度在某些朝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是在于它是符合了人性的需求,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这种基本需求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生存问题,还包括了与人的社会地位相称的经济收入和开支问题。如果说高薪养廉制度有其合理性,那还在于它符合了人的正常心理,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用了人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在守法和枉法所带来的利害得失面前,他们宁愿选择守法拒贪以保持其已有的名誉、地位和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选择枉法贪赃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或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对群众来说,减少了他们对因低薪导致的官吏生活困难而腐败的同情心理,高薪养廉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把矛头对准仍然胆敢贪污受贿者。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宋朝的“重禄重法”,还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养廉抑贪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客观存在、有史为证的,不能轻易否认。
字串5 但是当高薪养廉制度失去其它制度的配合,或者由于其它制度的原因导致高薪养廉制度名存实亡的时候,则它不但不能起反腐败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例如清代自从雍正以后“高薪养廉”制度即已确立,但是却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物价提高而增加。此外,清朝的养廉银并没有从国家的正项收入中支出,而是用非法征收的耗羡银两来支付,实际上是对“私征加派”的承认,是政府对官吏贪污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在收到一时之效后,一旦与后世的法制废弛相结合,就导致了“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增耗”成了现实。清朝又由于政府开支的紧张,各种名目繁多的削弱官员经济收入的制度相继出台,例如以罚代刑的“罚俸”、“罚廉”制度,官员“进贡”制度,“捐纳”买官制度,全凭皇帝好恶而不一定官员有过失就要自认缴银的“议罪银”制度,这些都不仅有悖于养廉银制度的本义,而且在实际效果上也大大地削弱了养廉银制度的效果,使得官员盘剥敲诈百姓有了借口。到了晚清因国家的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们便“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62]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养廉银制度好景不长,并没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贪势头,不但没能成为官吏生活的保障制度,反倒成了官吏侵贪的借口,走向了失败。而宋朝则由于增俸的速度根本就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所以增俸措施只是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并没有真正达到高薪的程度,所以王安石实行的厚禄之制,“皆谓吏禄既厚,则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议者不以为善。”[63]收效与期望的相差较大,而且后来新法废弛,可见高薪养廉的制度也不能孤立地实行,严格执法、重惩赃吏与加强官吏的道德修养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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