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过程中,特别是在汲取了经济思想史 中的诸多理论(如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以后,经济分析法学应运 而生了。它首次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主要运用现代经济 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其讨论 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法律和法学(而不是经济和经济学,后者通常被称作新制度 经济学),以一种类似于系统论、信息论等横断科学的广阔视角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 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同时还展现出对法治实践模式及其创新的独特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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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范畴: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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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前述认为法律源自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 精神或民族精神,超越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有 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自我推演,可以自主圆满地、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 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 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因为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不仅社会生活中的任 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而且用这种远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先验式法律思想 根本不足以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善法”与“恶法”、“守成”与“变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它要么只能提供一些远离 尘嚣的抽象原则,要么蜕化为向威权和神灵献媚的统治术,而与人们的日用常行无关, 难以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字串2
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 ,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也有人从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角度,把 交易成本细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进而探讨降低交易成本的不同途径。本 文探讨的交易成本,借用波斯纳的观点,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 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⑥从其产生的后果看,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 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制度选择。 字串7
具体来说,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 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 量:(1)产权保护成本。即财产占有人因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排他权,不能自力排除他 人对自己财产的妨害,且由于缺乏对双方有共同约束的规制办法,而使私人间的谈判难 以达成,故此必然付出的无限递增的保护费用。(2)公害和外在成本。即在某人使用其 财产时可能造成他人及社会的额外损失,且因这笔损失不能简单地依靠私人谈判让加害 人自觉承担(外在成本内部化),而最终加之于社会的外在成本。(3)信息发现成本。即 当事人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利于交易活动和做出选 择的信息(如寻找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了解货品质量和价格、查实广告信息等)所支付的 费用。(4)谈判成本。即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达成与 他人的合意(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进行博弈活动的费用 .(5)协议执行成本。一般的私人间谈判即使达成某种协议,但因缺乏高于双方之上的 超级权力的监督而使协议难以被有效执行。
上述种种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这和法学 研究中经常提到的权利群(Rights)很相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 念。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 耗费)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和本质的对应或“翻译”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 是权利(产权)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法律之好坏,取决于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之良善,而权利规定之良 善又取决于该权利对经济关系“翻译”程度和“翻译”水平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