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第一,君主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做好榜样。上文已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第二,“法不阿贵”。是说,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十分强调这一点,当太子犯法时,他大胆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主张,他进一步指出,春秋时期,违法犯禁危害国家的几乎都是一些王公贵族,但是国家法律制定出来,针对的对象却都是一些“卑赋”之人,以至于“其民绝望,无所告诉”[42].所以执法要做到平等适用,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第三,在执法上,执法要做到“信赏必罚”。韩非将赏、罚做为君主治理国家的“二柄”,是法治施行的关键所在。统治者要做到有功必赏而有罪必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43],否则“赏于无功,使馋谀以诈伪为贵;诛与无罪,使伛(yu)以天性剖背(使天生驼背的被剖背)”[44],“虽国大必危”。所以韩非打比方,国家即使发生饥荒,人民都要饿死了,也不能发放粮食赈济灾民,使得“有功与无功具赏”[45],统治者为了做到信赏必罚,即使饿死所有人的也要在所不惜。同时舆论上,要做到道德评价与赏罚保持一致,民众对于道德上的毁誉是非常在意的,如果法律支持的得不到道德称誉,那么奖赏将起不到鼓励人民守法的作用,如果法律反对的得不到道德谴责,那么惩罚将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如果“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46]. 字串8
再次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韩非发展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为了证明重刑的正当性,他还针对性地批判了儒家的“轻刑”论调。首先,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止奸”论提出了“重刑止奸”论。韩非人性是自私好利的,人在行为时考量的只是“利”和“害”而已。如果施行“轻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小,那么“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根本没法控制犯罪;反过来,如果采用“重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小,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大,那么“民不以小利蒙大罪”,犯罪就会因此得到遏制。其次,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爱民”论提出了“重刑爱民”论。他说“不踬(zhi跌倒)于山,而踬于垤(die小土堆)”。轻刑就像小土堆一样,人们容易触犯。如果“犯而不诛”,等于鼓励人民去犯罪;而如果“犯而诛之”,又等于事先设下陷阱让人民去跳。所以说“轻刑”才是伤民。反之,重刑就像山一样,人民不会轻易触犯,没有人作奸犯科,便不用刑罚,刑罚都不用了,不是“爱民”是什么?第三,从刑罚的目的上来看,韩非认为,刑罚的作用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为了威吓一般人,为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必须采用“重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怎么能)疑于重刑?!”[47]
字串8
最后在法律宣传上,要做到“以法教心”。韩非主张广泛地宣传法律,做到妇孺皆知,这和他所论及的法的公开性相照应,要使得法律成为人民思考问题、言行举止的唯一标准和规范,“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同时废弃所有的学派学说,人民如果想学习文化,就以官吏作为老师。之所以施行“以法教心”,“以吏为师”,以法治作为国家倡导的唯一治国思想,除了以上指出了其他学说自身有着致命的缺陷外,还因为这些学说之间也存在矛盾,韩非举例说,墨家的葬礼,“桐棺三寸,服丧三月”[48],“世主以为俭而礼之”,儒家的葬礼,“破家而葬,服丧三年”,“世主以为孝而礼之”,这两种学说,就像“冰炭、寒暑”一样的不相容。而儒家墨家的德政尚贤与法治的要求更是存在着全面的对立。韩非说 “为故人行私谓不弃,以公私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为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49]这些都是儒家墨家所倡导的,而在法治学说看来,“不弃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这些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如果所有这些矛盾的学说同时存在,并都加以遵循,导致的结果将是“海内之士言无定术,行无常议”[50],人民无所适从;而统治者“兼听杂学谬行同异之辞”,将无从选择国家的治理方略。如此,国家又怎么会不败乱呢?!
字串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