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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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韩非的法治思想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二.法治学说的理论基础 字串3

  从孟子开始,先秦诸子就放弃了孔子、老子“微言大义”,机智的辩难、形象的比喻、恰当的对比等各种论证方式都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运用,韩非子则是运用这种论理方法的佼佼者,他继承了从孟子以来的理论传统,从哲学的高度为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地说,分为本体论,社会历史哲学,和人性哲学三个角度。 字串1

  (一)本体论方面的无为赏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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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对老子的“道法自然”“清净无为”的思想推崇备至,他将这种本体论思想加以发挥,用以论证其法治理论。韩非认为,奉法而治是符合“道”的无为原则的。他宣称“道者,万物之所成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道静虚无为、能放任自然而无所不为。进而言之,人要图谋远虑、成就大事,就必须效法道的虚静无为,对于君主而言尤其如此。君主治理国家,最好的途径就是无为而治。具体说来,就是首先要摆脱个人情感的束缚,不被自身的喜怒好恶所左右,因为对于一般人,“喜之,则多事;恶之,则多怨、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5]君主如果带着喜好之心来统治百姓,只会是自生事端,事与愿违。正确的方法是将对人对事的判断委托于没有人类情感的客观的法,这样“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得(感激)君,力所致也;有罪者必诛,诛者不怨上,罪所生也”[6],就会营造出君臣之间一种稳定可靠的关系。无为而治的另一要点就是要摒弃个人的巧智。韩非继承了老子 “智慧出,有大伪”的观点,对于个人的智慧极端不信任,主张以确定的法律,而不是多变的巧智治理国家,他认为这与“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的理念是一致的,所谓“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完全之道。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因为明君能使百姓用‘道’来整伤自己,所以省力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7]在韩非看来,具体的法就是抽象的本体——“道”的演化与衍生,要实现“无为之治”,就要绝仁弃义、绝圣弃智,就要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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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史哲学方面的进化观 字串4

  先秦“显学”中,儒、墨、道三家持今不如昔的论调,在政治理论上往往眼必称三代,只有法家独操历史进化论。针对旧贵族“智者不变法而治”的保守论调,韩非提出了“圣人不期修(遵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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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的社会历史观,基本上承袭了商鞅的衣钵。他将人类社会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阶段。“上古之世”的特点是“人民少而禽兽众”,“有巢氏”教导人们“构木为巢”,“燧人氏”教导人们“钻燧取火”,从而使人们从动物中区分出来:“中古之世”是鲧、禹治水的时代,表明人类开始征服自然:“近古之世”指的是殷周时期,当时商汤王讨夏桀,周武王伐商纣;而“当今之世”是战国时代,全凭物质实力相争。由此可见,人类社会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时代变了,社会上的事物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人们就不应该转身朝后,而是应该目光向前,不能像“郑人买履”那样墨守陈规,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新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解决新问题,“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8]“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水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9]那些因循守旧的人就像“守株待兔”一样的愚蠢。“上古竞于道德”,可以用“仁义”治理国家:“中古逐于智谋”可以凭“贤能”治理国家;而“当今争于力气”,能够作为依靠治理国家的就只有“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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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接着,韩非又从历史社会的角度论述了国家、法律的起源,他认为这两者都是由于人口增殖,财货不足引发的。他认为最初社会上人口较少,资源财富有余,“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10].因此,在那个时代,社会上几乎没有争夺,“是以后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然而随着人口呈几何级数的增长,呈算术级数增长财货供应就变得相对不足了,“今人有五子不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11]因此为了止乱,国家和法律就孕育而生了。应该说韩非试图从人口的增长和生活资料相对减少的矛盾中来解释国家法律的起源、论证法治的必要性同时将法律视为从无到有,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其法治理论的独到之处,在当时也可以说是相当进步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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