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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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韩非的法治思想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摘 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著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甚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对于后世,包括当今,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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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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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贵族,与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韩非继承了荀况的“性恶论”思想,但却极力反对老师的儒家学说,在对其的批判中发展出自己的一套完备的学说体系,最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为了振兴韩国,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建议改革,均未被采纳,愤而著书。秦王嬴政读了他的《孤愤》、《五蠹》等篇,禁不住拍案叫绝,叹道:“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公元前234年,韩非出使秦国,他的同学李斯自以为才能不如他,害怕韩非夺走他的宠势,于是设计将其陷死狱中。 字串5

  韩非口吃,不善言辞,但文笔甚佳,主要著作《韩非子》,共五十五篇,绝大部分为自著,其中许多篇目都论及了他的“法治”思想。主张法治是法家的共同之处,韩非的突出特征在于他在总结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较为系统法治思想体系,深入论述了“以法为治”,“法、术、势相结合”等法治原则。 字串7

  一.韩非的“法治”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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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文之初,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论述的韩非的政治学说,虽然用了“法治”一词,但是韩非的法治与现代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法治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2]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3]从以上两种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 of 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 by 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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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韩非所论及的“法治”是通常所说的法治吗?韩非强调“以法为本”,这与法治强调的法律的社会普遍适用和主治功能是一致的,在法律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上,他甚至要求君王带头守法,他一再批评君主不依照法令行事的弊端,斥其为亡国之政。但如果有人据此认为韩非思想中包含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大于权的内容的话,就有失偏颇了。韩非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鼓吹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段的命运,“人主之大,非法则术也”[4].他要求君主守法并不表示他认为君主应该收到法的约束,君主可以超然于法上,只不过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守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如此看来,韩非所谓的“法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人治之下的“以法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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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韩非的“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但是他的以法律作为治国手段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现行的法治治理的各个细节,最终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的,因此下文将从法治学说的理论基础、法治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法与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这几个方面具体介绍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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