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价值共识的涵义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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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与价值共识涉及到人们的观念与理想,不少人对这种判断与共识的涵义与可能性 是怀疑的。例如,是否存在一种证明价值存在的“价值证据”,其效力如同证明电磁存在的 “观察证据”那样令人确信无疑?人们在此基础上可以达成共识?两千多年前的《庄子》就指 出了达成共识的困难:“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我胜 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 …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注: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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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证主义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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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Positivism)哲学家对价值判断这类问题的进路多少有点象当年庄子的学友和对 手惠子的分析、“较真儿”。有的实证主义哲学家干脆否认价值判断的可能性,就象惠子否 认庄子能“知鱼之乐”一样。(注: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3页。)多数实证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承认价值的存在,并对这种 判断进行了细致的论证。我们可以把实证主义方法论对待价值问题的态度作如下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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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价值问题限制在可以进行实在描述的、经验事实的范围内。“维也纳学派”的克 拉夫特认为:大多数(应然性的)规范概念“不仅具有其特殊的规范的性质,而且还有描述性 内容。正是这种描述性内容,才是通过对规范词的定义来确定的,例如对‘道德上的善'通 过意志与道德律的一致来定义或者通过指向普遍幸福的意志,或者通过同情心来定义,又如 通过把各个部分和谐地组织成一个整体来定义'美'.我们以这种方式使价值判断获得了一 种事实的、理论的内容。因而,价值判断——同样也适用于规范——不仅可以进行心理的分 析,而且也可以进行逻辑的分析。”(注:[奥]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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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价值判断是与人们的行动密切联系的、人们对特定事实的某种态度,价值是行动的 目标。人们认为某种事实有价值,就是对它的肯定态度,表明人们的行动意向。例如,人们 认为真、善、美、正义、自由、平等有价值,就是对这类观念的肯定态度,表明人们希望如 此行动的意向。 字串4
第三,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是可能的,这与直觉、同意、态度以及一定的程序相关。直觉既 是有关价值的态度,也是获得有关价值的途径。“每一个实际的合理证明都要求有某些表明 评价态度的实际的论据。这些推论的前提可以从直觉、从意见一致、从明示的契约协议或其 他这类来源中得出。”价值判断需要采用实验性的证明合理的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假设性地 提出实践的预想以及一定的经验事实,然后推断出它与经验性事实相联系的后果并予以评价 ,多种假设性预想的结果可能在相对的评价中彼此冲突,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建立一个 在各种假设行为的可能性与行动计划之间作出合理决定的基础。(注: [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中译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第四,价值判断的实际效果是重要的,它只具有有条件的普遍性,而不具有绝对性。价值 判 断与人们的行动紧密相关,而人们的行动是社会性的。因此,价值判断不仅仅表达判断者本 人的态度,而且也从动因上作为对其他人的劝说来起作用,使其他人分享说话人的态度并协 同行动。所以,价值判断需要具有普遍有效性。不过这种普遍有效性的根据、或者说这种劝 说的力量只来自于具有实际有效性的事实与经验。实际效果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价值判断 也就不是绝对的。同样,人们的直觉受着历史与社会的制约,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集团中有 不同的内容,也不具有绝对的社会普遍性。克拉夫特认为:“人们所相信的绝对价值,只是 在一定的文化共同体中成为不言而喻的那些价值和命令。仅当人们预设一些为世人普遍接受 的基本规范时,才能够从中推论出一些作为客观有效的特殊的价值判断。”(注:同注(21),第164页。这个观点与休谟的思想一脉相承。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 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3—5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