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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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论法的价值共识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法的价值除了正义、自由和平等以外,还有效用、利益、秩序、安全和共同福利等。对任 何一个希望在正常社会中生活的人来说,它们都是重要的。但是,效用、利益、秩序、安全 和共同福利则只是维系宪政中宪法运作的必要条件;正义、自由和平等则是充分必要条件, 所以它们是宪政的伦理最低值。 字串5

  行文至此,笔者以为,法的价值共识是人们对法律价值及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一致。形成 法的价值共识的前提是对绝对真理、客观精神的否定,对各个独立个体以及多元文化的承认 与尊重,以及基于这种承认与尊重而提出的公共交往程序,是如何寻求共识而不是寻求什么 样的共识。宪政是使我们得以寻求法的价值共识的程序性制度框架。对实现法的价值共识的 方法的程序性追求的前提仍然是某种基本价值——正义、平等、自由。它们更多的还是在形 式上的、方法上的意义来起作用,是以人为本的。 字串7

  这法治建设的“第12只骆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化的“验方”。它存在于我们的社 会、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宪法、我们的行动中;需要人民基于对自己、对他人的尊重,对正 义、自由、平等的热爱与追求,根据宪法,在行动中创造出适合这个社会的“专门负责宪法 运作的权威机构”(注:参见信春鹰:《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公共论丛》第3卷,三联书店19 97年版,第249页。)等宪政机制,不断形成新的法的价值共识。它是一个动态的“解悖” 过程。法的价值共识就是这一“解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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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骐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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